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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保障資料第3原則 - 個人資料的使用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16C01

物業管理公司不應未經住戶同意而向精神健康服務機構披露其個人資料,以轉介其予該機構-保障資料第3原則

投訴內容

投訴人曾接受一間精神健康服務機構的上門家訪,其間同意加入該機構成為會員並使用他們的服務。該機構其後為投訴人撰寫一份關於其精神狀況的報告。由於該報告中提及她早前與鄰居之間的爭執詳情,投訴人相信有關資料是由其所住屋苑的管理公司向該機構提供。就此,投訴人向公署投訴該管理公司在未取得其同意下,向該機構披露他的個人資料。

該管理公司表示,由於投訴人曾多次與鄰居發生爭執,他們認為該機構或可介入為投訴人提供適當跟進,遂將投訴人轉介予該機構,故該機構派員到投訴人家中進行探訪。該管理公司承認在未取得投訴人的訂明同意下,轉介投訴人予該機構,並在過程中向該機構提供了投訴人的背景資料。

結果

該管理公司因為投訴人與鄰居發生爭執,便一廂情願地假設該機構可介入為投訴人提供適當跟進以改善情況,惟他們並無考慮投訴人的意願,便將其轉介予該機構,並向該機構披露其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認為,由於向該機構作出轉介與該管理公司當初收集投訴人個人資料的目的(即為處理屋苑居民的爭執事宜)無關,而該管理公司又沒有取得投訴人的訂明同意,該管理公司的做法已違反了保障資料第3原則。

在公署介入後,該管理公司已因應本案,向員工發出書面指引及作出口頭訓示,規定員工在將住戶的個人資料轉介或發放予第三者前,必須事先取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

(上載日期:2016年9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