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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保障資料第3原則 - 個人資料的使用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13A02

業主立案法團為回應住戶的指稱而張貼住戶的個人資料

(行政上訴案件第 18/2014 號)

投訴內容

上訴人是一屋苑(下稱「該屋苑」)的住戶。他指於2013年7月4日從信箱收到一封由該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下稱「該法團」)主席(下稱「該主席」)所發出的通告(下稱「該通告」)。該通告的內容提及上訴人的中文姓名及住址。

上訴人堅稱不知該主席從何知道他的中文姓名,因為他居住的單位是由其太太持有,而其中英文名相差甚遠。

此外,上訴人發現該通告的副本也被派發至該屋苑各住戶的信箱及張貼於該屋苑的電梯大堂,但他的個人資料卻沒有被遮蔽。

上訴人認為該主席不公平地收集及惡意地公開披露其個人資料,遂向私隱專員投訴。

私隱專員的決定

首先,私隱專員認為,該主席是以該法團主席的身份發出該通告而回應上訴人所派發單張的內容,並在該通告強調,如有需要,業戶可直接向該法團的管理委員會查詢。因此,根據條例第2(12)條,該主席並非本案的「資料使用者」,而該法團才是「資料使用者」。

但是,私隱專員認為,該法團透過該通告公開回應上訴人的指稱時,毋須披露上訴人的個人資料。該法團的做法或已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然而,鑒於該通告已被移除,該主席亦不再擔任該法團主席一職,而新一屆的管理委員會亦已承諾日後在同類情況下,除非得到業戶/住戶同意,不會公開或張貼業戶/住戶的個人資料(下稱「該承諾」),故私隱專員認為有關個案的情況應不會再次發生。

至於上訴人質疑該法團如何得知其中文姓名和居住單位的資料,私隱專員認為,由於上訴人曾出席管理委員會所舉辦的兩次會議,該法團紀錄了相關資料。因此,私隱專員認為本案並無表面證據證明該法團有不公平或非法收集上訴人的個人資料。

基於以上理由及考慮個案的所有情況,私隱專員決定行使條例第39(2)(d)條所賦予他的權力,不繼續進一步處理上訴人的投訴。但上訴人不滿私隱專員的決定,遂提出行政上訴。

上訴

在本案中,行政上訴委員會 (下稱「委員會」)作出以下的裁決:

私隱專員判斷資料使用者是該法團是否正確?

委員會認為,由於發出該通告的人士是該法團,根據條例第2(12)條,本案的「資料使用者」是該法團,而不是該主席。這不單從該通告使用該法團信箋而見,更重要的是該通告的內容是就上訴人之前所派發的單張中對該法團的指責作出反駁和澄清。該通告亦指出,「若有任何查詢請直接向管理委員會瞭解」。委員會認為,該主席雖然在該通告上簽署,但他是以該法團主席的身份簽署,並蓋上該法團的印章。

私隱專員決定沒有表面證據指該法團違反保障資料第1(2) 原則的規定是否正確?

委員會認為,該法團從之前會議中收集了出席人士的資料,從而知悉上訴人的中文姓名和居住單位,不涉及不公平或非法的資料收集,故沒有違反保障資料第1(2)原則的規定。

私隱專員就該法團公開張貼及向各住戶披露上訴人個人資料的行為不作進一步調查的決定是否正確?

委員會同意私隱專員的看法,該法團在該通告披露上訴人的中文姓名和地址來澄清和反駁上訴人對該法團的指責看來是沒有必要,或有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然而,該通告已被除下,而新一屆的管理委員會亦已作出該承諾。因此,私隱專員不就這點作進一步調查的決定是合法和合理的。

委員會的裁決

基於上述理由,委員會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上載日期:2015年10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