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保障資料第3原則 - 個人資料的使用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11C07

議員辦事處撥打宣傳電話:不應將求助市民提供的聯絡資料作選舉宣傳用途

投訴內容

投訴人曾因其傷殘津貼被削減而向某議員(下稱「該議員」)的地區辦事處(下稱「該辦事處」)求助,並提供了其姓名及電話號碼(下稱「該些資料」)予該辦事處以處理上述事宜。 其後,投訴人收到該議員隸屬的政黨來電,請他投票支持其政黨 的一名區議會選舉參選人士(亦是該議員的助理)(下稱「該候選人」)。就此,投訴人向公署投訴該候選人在沒有取得投訴人的同意下,使用該些資料作選舉宣傳的用途。

在回應公署的查詢時,該候選人確認其助選義工曾聯絡與該辦事處有關的人士(包括投訴人)作區議會選舉宣傳,並指該辦事處在最初收集投訴人的個人資料時只曾口頭告知投訴人該辦事處會將有關資料作「資訊傳遞」用途。

結果

一般來說,如求助人向議員辦事處提供其個人資料以便議員辦事處處理與其申訴或求助相關的事宜,則資料使用範圍理應不涵蓋至議員辦事處的職員作競選宣傳活動之用,故該候選人在本案中使用求助市民提供的聯絡 資料作選舉宣傳用途已超乎該些資料的原本收集目的。

在私隱專員的建議下,該候選人承諾在該辦 事處收集市民的個人資料時,會就有關資料的用途向求助市民提供一份書面《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亦會督導該辦事處的義工,以確保他們在未取得求助市民訂明同意的情況下,不會將他們的個人資料使用於與上述聲明內所指明的目的無關的用途上。

上載日期:2013年7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