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保障資料第3原則 - 個人資料的使用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09A05

互助委員會公開張貼載有投訴人姓名、地址及糾紛詳情的會議記錄及告示

屋村互助委員會與投訴人就屋村活動售票出現糾紛,互助委員會其後將載有投訴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有關糾紛詳情的會議記錄及告示,張貼在大廈互助委員會佈告箱。投訴人認為互助委員會已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

投訴人是屋村的住戶,與屋村互助委員會就處理屋村活動售票糾紛事宜 - 互助委員會公開張貼載有投訴人姓名、地址及糾紛詳情的會議記錄及告示 - 會議記錄及告示其後被除下 - 該會的行為有否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 - 私隱專員可否基於涉嫌行為已被終止,作出不繼續調查的決定 - 條例規定私隱專員的調查內容不得用於民事法律程序上 - 條例第 39(2)(d)、45(2) 及46條

投訴內容

兩名投訴人是一屋村的住戶。投訴人與屋村互助委員會 (簡稱「互委會」) 的工作人員就互委會發售屋活動門券的安排發生糾紛。互委會認為投訴人有出言恐嚇及惡意搗亂之嫌,於是報警求助。警方經調查後不採取任何行動。投訴人其後得悉互委會在互委會佈告箱張貼會議記錄及告示,當中載有投訴人的姓名、地址以及有關糾紛的詳情。投訴人認為該會議記錄及該告示內容具誹謗性及惡意洩露投訴人的私隱,遂向私隱專員投訴。

私隱專員的決定

私隱專員就投訴人的投訴向互委會查詢。互委會向私隱專員回覆,表示是經召開會議後通過議決公開投訴人所作出的搗亂行為,但有關告示及會議紀錄已被除下。在投訴人確認有關會議記錄及告示已被除下,並得到投訴人的同意,私隱專員認為繼續調查不會產生任何實際效果,故毋需就其投訴再作跟進。私隱專員遂根據條例第39(2)(d)條決定,不會就投訴人的投訴立案進行調查。後期,投訴人不同意私隱專員有關的說法,他們認為私隱專員應繼續調查並裁決,有關行為是否違反條例的規定,以便他們向互委會提出民事訴訟,亦有助他們相關的法律援助申請,投訴人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行政上訴委員會同意私隱專員以下的見解:私隱專員的權力有限。私隱專員和上訴委員會均受法律所限制,並無權處理有關事件的是非曲直,無權裁定投訴人等曾否作出搗亂行為,更遑論要處理互委會是否有誹謗、詐騙、盜竊、錯誤管理帳目及貪污等其他違法的行為。

私隱專員採取了一個實際方式來處理本案件。私隱專員認為繼續調查不會產生任何實際效果:(a) 既然告示及會議記錄已除下,再發執行通知已無實際效用;(b) 根據條例第45(2)條及第46條,私隱專員的調查內容不得用於民事法律程序上。因為條例並沒有註明調查結果可成為民事訴訟表面的證據,投訴人亦不可用調查的結果作為民事起訴的基礎。

行政上訴委員會同意專員的看法,民事起訴成功與否不能憑調查的內容或私隱專員裁決來決定,但上訴委員會相信專員的裁決有一定的參考作用。就投訴人所作的法律援助申請,行政上訴委員會指出無論私隱專員作出任何裁決,法律援助署署長應作獨立考慮案情,不應受私隱專員的決定影響了他個人的決定。

經考慮了個案的情況,行政上訴委員會同意私隱專員的看法,繼續調查祗會浪費資源,並不會帶來任何好處。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被駁回。

上載日期:2010年2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