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保障資料第3原則 - 個人資料的使用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04A16

在大廈大堂張貼投訴信件而披露個人資料

在大廈大堂張貼投訴信件而披露個人資料-沒有刪除無關的資料並不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收集不一定是主動地收集-調查展開前被投訴的行為已終止-未能合理地預計取得更滿意的結果-根據第39(2)(d)條行使酌情權-委員會不會干預合理、合法及按訂明程序行使的酌情權

投訴內容

投訴人是一個住宅物業的業主。由於公眾地方的維修欠妥善,導致她的單位滲水。她向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發信投訴此事,信中表示業主立案法團應負擔其單位的維修費用。業主立案法團在收到該封載有投訴人的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的信件後,把它張貼於大廈大堂。投訴人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業主立案法團在張貼該信前,沒有刪去她的資料,尤其是她的電話號碼。

私隱專員的決定

私隱專員認為,張貼該信的目的與收集投訴人的個人資料的目的直接有關,因此並無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此外,由於業主立案法團其後已把該信除下,繼續調查亦不能合理地預計可帶來更滿意的結果。因此,專員依據條例第39(2)(d)條拒絕進行調查。

上訴

投訴人的部分論點是:

  1. 業主立案法團公開她的電話號碼,並無理據;
  2. 保障資料第3原則不適用於這情況,因為業主立案法團並不是收集資料,它只是收到載有她的個人資料的信件;以及
  3. 專員不能以調查不會帶來更滿意的結果為理由而拒絕調查,因為該信在大堂張貼時,她的私隱已被侵犯。

委員會裁定,業主立案法團被動地獲得投訴人的投訴信,也是收集她的個人資料,因為「收集」的意思不一定是指主動地收集。張貼該信的目的是通知大廈的所有業主有關滲水的投訴,讓他們有機會表達意見及作出決定。如果滲水問題正如投訴人所述,大廈的所有業主便要負擔維修費用。因此,委員會認為披露該投訴信的目的是與原來收集該信的目的直接有關。

披露附有投訴人的姓名和地址的投訴信內容是必須的,否則業主會懷疑投訴的真實性,對業主立案法團處理問題造成困難。雖然披露電話號碼對張貼該信的目的沒有幫助,但是此舉並無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

按照第39(2)(d)條,專員可以基於任何理由,拒絕進行調查,只要他的酌情權是合理、合法及按訂明程序行使即可。在這情況下,委員會不會干預他的決定。委員會同意,在本上訴個案的情況下,對投訴人的投訴進行調查是沒有實際的效果,因為要業主立案法團除下信件的目的已經達到。因此,委員會認為專員已合理地行使酌情權,拒絕進行調查。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被駁回。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