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保障資料第3原則 - 個人資料的使用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04A14

普通法中為公平審訊而披露資料

有關檢控依靠賣淫的收入為生之刑事法律程序-控方向與訟中的被告人披露從行動中檢獲的數碼相機記憶卡下載的相片-被界定為未用於檢控的資料("unused materials")展示親密行為及其中一名投訴人的私處-普通法中為公平審訊而披露資料-直接相關的目的及豁免-保障資料第3原則及第58(1)(a)及(b)條及第58(2)條

投訴內容

兩名投訴人共同投訴一個執法機構向被控依靠賣淫的收入為生罪名的被告人披露某些相片。有關相片是從一項行動中檢獲的數碼相機記憶卡下載的。相片展示投訴人之間的親密行為及其中一名投訴人的私處。投訴人聲稱披露這些相片令他們感到尷尬,並且違反了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

私隱專員的決定

經向執法機構查問後,證實有關相片是下載得來的,並且被界定為"unused materials",即不會用作支持控方案情的證據。不過,根據普通法的披露資料責任(有關這點,案例HKSAR v Lee Ming Tee, FACC1/2003被引用為典據),控方有責任向訴訟中的被告人披露這些資料。控方亦援引條例第58(2)條有關為罪行的防止或偵測及犯罪者的拘捕、檢控或拘留而持有的個人資料的豁免條文,豁免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適用於有關的個人資料的使用。

私隱專員認為,依從普通法規定披露個人資料是與當初收集的目的直接有關,而且無證據顯示那些相片已向無關的人士披露。此外,在本個案的情況下,第58(1)(b)及(2)條是被適當援用,以豁免受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管限。依據第39(2)(d)條,私隱專員並沒有對投訴展開調查。投訴人不滿意有關決定,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委員會要考慮的問題是:私隱專員不進行調查的決定是否恰當。委員會細閱Lee Ming Tee案中有關控方披露資料的普通法責任。在普通法中,為求公平審訊,控方有責任將其持有的資料或訊息向辯方披露,公平審訊包括讓辯方對控方案情有足夠知悉的權利。如果控方對辯方隱瞞可能削弱控方案情或可能對辯方案情有利的資料,便會違反這個普通法原則。本身不獲法庭接納為證據的資料,通過一連串的調查,也可能導致找出一些法庭接受的證據,而一些不獲法庭接納的資料亦可能與辯方針對控方證人的可信性而提出的盤問有關,或對此有幫助。

鑑於控罪的性質及考慮到有關相片並無向與控罪無關的人士披露,委員會認為披露相片的目的與收集的目的相符,即為檢控犯罪者。此外,委員會亦同意第58(1)及(2)條的豁免條文適用於這次個人資料的披露。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被駁回。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