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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保障資料第3原則 - 個人資料的使用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1998A01

宣讀資料當事人在信中主動提供的資料

行政上訴委員會裁定在為決定資料當事人信中所述問題而召開的特別會議上宣讀資料當事人信中主動提供的資料,而信中並無對有關資料的用途加以限制,根據保障資料第3原則,這被視為使用於一項直接有關的目的。

投訴人是一間武術總會的學員 ---- 她寫信要求武術總會豁免或減收費用,並在信中列述其私人理由 ---- 召開會議決定有關事宜 ---- 披露投訴人所列舉的理由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的保障資料第3及4原則

投訴內容

投訴人投訴她所屬武術總會的會長。投訴人與武術總會之間早前有些尚未解決的問題,故該武術總會決定召開特別會議進行討論。由於投訴人無法親自出席會議,她在會議前自願向會長發出一份傳真,並在傳真中提出若干與行將在會議中討論的問題有關的理據。在收費問題方面,她披露了一些家庭狀況,以支持她向總會提出的豁免收費或減費要求。

武術總會的會長在會議上指示將投訴人的傳真如實向各與會者讀出。當投訴人其後得悉此事,她認為披露她的家庭狀況資料令她在武術總會各學員中感到十分尷尬。故此,她向公署提出投訴。

私隱專員的決定

對個案進行調查後,私隱專員認為由於投訴人是自願向武術總會的會長提供她的資料,故對該會長來說,有關資料屬於主動提供的資料。此外,他接收傳真的目的是要在行將舉行的會議上解決投訴人的問題。由於整份傳真或當中的任何部分並無載有「機密文件」或類似字眼,故投訴人不應預期會長會得知她實際上反對向他人披露她的家庭狀況資料。故此,當會長指示在會議上宣讀傳真的內容時,會長並無將有關資料使用於收集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因而無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

同樣地,私隱專員亦認為在有關情況下,武術總會的會長已採取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保障投訴人的個人資料,因而無違反保障資料第4原則。

上訴

行政上訴委員會收到投訴人的上訴後一致支持私隱專員的決定,認為並無違反條例的情況。事實上,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保障資料第4原則的目的是要確保個人資料得到妥善的保管及儲存。有鑑於此,該原則並不適用於本個案。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被駁回。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