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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豁免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13A05

警務處從搜查行動中撿獲的借貸文件是否可用於警員的紀律調查
(行政上訴案件第 12/2014 號)

投訴內容

上訴人是一名警務人員。警務處就一宗涉嫌毆打及威嚇借貸人的刑事恐嚇案件持法庭搜查令搜查一間貸款公司,撿獲大量涉及不同人士的借貸文件,包括上訴人的借據及貸款申請書(“該借貸文件”)。

警務處其後對上訴人的債務狀況作出調查, 並要求上訴人提供信貸報告。就此,上訴人向私隱專員作出投訴,經調查後,私隱專員決定不繼續處理該投訴。上訴人遂向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人在行政上訴案件第22/2012號的其中一項上訴理由是該借貸文件是警務處用來調查刑事案件之用,不應用來對他作出紀律調查。由於這是一項新投訴,委員會在駁回該上訴之同時,命令將案件發還給私隱專員,就着這個案件涉及該借貸文件的新投訴而作出調查。經調查後,私隱專員決定不繼續進一步調查上訴人的投訴。上訴人不滿私隱專員此決定,遂向委員會提出本上訴。

私隱專員的決定

警務處在回覆私隱專員的查詢時,表示有理由相信上訴人已違反了《警察通例》第6-01(8)段的規定,即警務人員如不謹慎理財而導致嚴重財政困難,以致影響其工作效率,他將因而遭受紀律處分。該借貸文件顯示,除向被搜查之公司借貸港幣10,000元外,上訴人也曾經向其他四間財務公司借貸分別數千至數十萬元的貸款; 其後,警務處收到由一間追收欠債公司發出的函件,故向上訴人進一步了解他的財務狀況,由於上訴人拒絕提供任何資料,更令警務處懷疑上訴人未能妥善處理其個人財務。警務處認為使用該借貸文件對上訴人進行紀律調查,是符合私隱條例第58(1)(d)條及58(2)條的豁免,故不受第3保障資料原則所管限。

私隱專員接納警務處的解釋,即使警務處在未得上訴人同意下使用該借貸文件上的個人資料於紀律調查中,這做法也不涉及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

上訴

委員會認為不爭的事實是,最初收集該借貸文件是為了作刑事調查,其後警務處引用該借貸文件向上訴人查閱他的經濟狀況,這顯然是第3保障原則中所指的「新目的」,但這「新目的」是符合私隱條例第58(1)(d)條中所述受到豁免的目的,即為防止、排除或糾正 (包括懲處)上訴人違反紀律這嚴重不當的行為。委員會認同違反《警察通例》第6-01(8)段明顯是嚴重不當的行為,亦接納警務處在事發時是有足夠理由懷疑上訴人的借貸狀況,繼而向他調查; 如要取得上訴人的訂明同意,是可能會損害這目的的使用,所以委員會接納第58(2)條的豁免是適用的。

至於警務處轉移上訴人的個人資料用於紀律調查,有否違反裁判官發出之搜查令或有關法例,委員會則表示這不涉及私隱條例的規定,故不是私隱專員的職權範圍內可處理的事項。

委員會的裁決

委員會確認私隱專員的決定,駁回上訴。

(上載日期:2016年1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