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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保障資料第2原則 - 個人資料的準確性及保留期間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16A02

(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案件第 3/2016號)

在選民登記中被盜用身份—— 收集個人資料屬被被動時,收集不是不合法或不公平—— 已採取所有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選民登記冊準確—— 在個人資料私隱權與個人的投票權之間作出平衡

聆訊委員會成員:
林勁思女士(副主席)
藍偉才先生(委員)
羅志遠先生(委員)

日期 : 2016 年12月6日

投訴內容

有人利用上訴人的個人資料填寫選民登記表,並且假冒上訴人簽名,然後遞交予選舉事務處。其後,上訴人的個人資料被納入臨時選民登記冊。上訴人在收到選舉事務處的登記通知書後發現此身份盜用。自此他以電話、電郵及傳真向選舉事務處投訴,但拒絕向該處提供簽署的書面通知, 以刪除其個人資料。上訴人向公署投訴選舉事務處「不合法地取得」他的個人資料及將其個人資料納入正式選民登記冊前沒有核實其身份。

私隱專員的決定

私隱專員認為沒有證據證明選舉事務處不合法地取得上訴人的個人資料。選舉事務處在收取選民登記申請表(載有上訴人的個人資料)方面,角色被動。私隱專員亦認為選舉事務處已採取所有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正式選民登記冊內的個人資料準確,尤其是上訴人從收到的登記通知書得悉有人冒充他提交虛假申請。在考慮到政府已公開表示會採取措施加強核實申請人的身份,而且選舉事務處亦把個案轉介警方作刑事調查,私隱專員依據條例第39(2)(d)條及其處理投訴政策第8(h)段,行使酌情權決定對該投訴不作進一步調查。

上訴

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不合法地取得上訴人的個人資料及遞交虛假選民登記表的一方不是選舉事務處。由於選舉事務處收集該選民登記表是履行其法定責任, 目的是與選舉登記主任的法定責任直接有關的,因此並無不合法或不公平,而所收集的個人資料亦沒有超乎適度。因此,選舉登記主任及選舉事務處沒有違反保障資料第1原則。

行政上訴委員會亦認為,選舉事務處使用該選民登記表中的上訴人個人資料發出登記通知書及之後把上訴人的資料納入臨時及正式選民登記冊的做法,全是依從法定規定及相關時限。選舉事務處如此使用上訴人的個人資料沒有違反保障資料第3 原則的規定,因為這是與收集目的一致。

關於保障資料第2(1)原則,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該虛假的選民登記表所載的上訴人個人資料基本上並非不正確,而選舉事務處是有機制讓選民修改任何不正確的資料。登記通知書清楚列明上訴人可於2015 年8月25日或之前通知選舉事務處,修改其個人資料,而且選民登記表亦列明提供虛假、不正確或誤導性的資料屬於犯罪。行政上訴委員會同意私隱專員的調查結果,認為選舉事務處已採取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資料的準確性及/或防止冒充他人遞交虛假選民登記表的身份欺詐行為。

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選舉事務處在正式選民登記冊保留上訴人的個人資料,並沒有違反保障資料第2(2)原則,因為上訴人是在其個人資料被納入臨時選民登記冊後才向選舉事務處作出投訴。選舉登記主任是不能修改或刪除選民登記冊上的資料,除非是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及訂明時限把上訴人的姓名及地址放入取消登記名單,或得到審裁官的批准,才可以這樣做。

行政上訴委員會同意私隱專員的觀點,認為必須在個人資料私隱權與個人的投票權之間作出平衡,兩者都是重要的權利。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選舉事務處的申報制度建基於選民的誠信是沒有違反條例的規定,因為條例沒有限制收集個人資料的形式或方式。

行政上訴委員會對上訴人表示同情,但認為選舉事務處必須依從登記或刪除選民的法定規定,不能因一個電話查詢或私隱專員的一封信而刪除登記。由於選舉事務處已將上訴人的投訴轉介警方調查,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私隱專員就個案繼續進行調查,亦不能帶來更滿意的結果。行政上訴委員會亦要求選舉事務處把本個案通知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以供日後檢討選民登記制度時考慮。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行政上訴委員會駁回上訴。

上載日期:2019年3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