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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保障資料第2原則 - 個人資料的準確性及保留期間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07A02

執法機構使用及保留一名被捕人士的個人資料

某執法機構使用及保留一名被捕人士的個人資料的做法,並無違反保障資料第3及第2(2)原則。

投訴人以前曾被定罪,其後因另一項罪行被捕¾執法機構沒有就其後的罪行檢控投訴人,但拒絕交還被捕期間取得的個人資料 - 保障資料第2(2)原則、保障資料第3原則、第58條

投訴內容

投訴人曾於1991年被定罪,而於2006年因另一項罪行被執法機構(下稱「該機構」)拘捕。在拘捕期間,該機構拍下投訴人的相片,並取得其身份證副本、電話號碼及地址。該機構其後決定不檢控投訴人,但拒絕交還他的個人資料。

投訴人向私隱專員投訴:(i) 該機構利用在2006年取得的個人資料,搜尋他以前的定罪記錄,有關使用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及(ii) 該機構在決定不檢控他後,不應保留他的個人資料,有關保留違反保障資料第2(2)原則。

私隱專員的決定

私隱專員認為,由於條例並沒有條文禁止資料使用者搜尋或翻查其過往曾收集的關於該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且事件中並沒有證據顯示該機構曾披露或移轉投訴人的個人資料作其他用途,因此該機構搜尋投訴人以前的刑事定罪記錄並沒有違反條例的規定。

關於保留投訴人的個人資料方面,該機構在私隱專員初步查詢時解釋,由於投訴人以前曾被定罪,他們是依據一項法定條文來保留投訴人的相片,而且他們會保留其他個人資料(身份證副本、電話號碼及地址)12個月,以供日後可能進行的罪行調查或內部調查之用。私隱專員信納該機構有權根據該法定條文保留投訴人的相片,而且在有關情況下保留其他個人資料12個月屬於合理。因此,該機構並沒有違反保障資料第2(2)原則。

私隱專員在考慮所有情況後,決定不進行調查。投訴人提出上訴,反對私隱專員的決定。

上訴

委員會同意私隱專員的論據,就該機構使用投訴人的個人資料的行為,作出不調查的決定,並補充表示,在2006年取得的個人資料是為了罪行的防止或偵測,或犯罪者的拘捕、檢控或拘留而被持有,因此該機構可以憑藉條例第58(2)條的豁免情況的適用,而豁免受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管限。

委員會亦信納該機構保留投訴人的相片是法定條文所准許的。此外,委員會在進一步考慮該機構的內部指引明確訂明保留期為12個月後,認為12個月的保留期屬於合理,並符合保障資料第2(2)原則的規定。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被駁回。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