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保障資料第1原則 -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01A07

投訴人指稱他的同事收集及保留別人傳真給他的文件

行政上訴委員會對私隱專員在傳召及訊問證人後發現證據不足,同意毋須就事實的裁決重新傳召證人。

投訴人指稱他的同事收集及保留他的口供的傳真本 — 證人被傳召就事實作供 — 證據不足以證明該同事保留有關傳真本 — 保障資料第1(2)及第2(2)原則

投訴內容

投訴人在一間政府機構工作。某日傍晚發生毆鬥事件,投訴人為該事件的目擊證人。有人向執法機構報警,投訴人亦被要求向執法機構提供口供。其後,執法機構應投訴人的要求,將他的口供傳真至投訴人的服務機構的總務室,但據稱該傳真本被投訴人的同事截收及保留。投訴人聲稱當他在翌日早上要求取回該傳真時,他的同事指出他的上司指示他取去口供的傳真本,而投訴人只許影印該傳真本。投訴人指稱他的同事錯誤地保留該傳真,並向公署投訴。他的同事對指稱事項表示異議,並且證實已將口供的傳真本交給投訴人。

私隱專員的決定

在調查過程中,私隱專員行使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4條賦予的權力,傳召投訴人、據稱保留他的口供傳真本的同事及其他與投訴有關的人士,他們在經宣誓後接受訊問。私隱專員在進行調查及上述訊問後,認為無充份證據證明該同事一如投訴人所指稱,確有取去有關口供及保留該份口供。故此,私隱專員認為並無足夠證據證實有違反保障資料第1(2)或2(2)原則的情況。

上訴

投訴人認為私隱專員錯誤地接納各有關人士的口供,特別是他的同事的口供。故此,他提出上訴及嘗試傳召兩名新證人在上訴程序中作供。

鑑於私隱專員已對有關證人進行十分全面的訊問,行政上訴委員會在聆訊上訴後裁定委員會無理由行使傳召兩名新證人作供的酌情權,原因是投訴人無提供充份理由解釋為何不建議該兩名證人在私隱專員早前進行的訊問中接受訊問。行政上訴委員會進一步認為私隱專員所進行的調查範圍及模式並無不妥或欠善的地方。私隱專員有權根據他席前經宣誓的證供,得出該同事並無取去或保留有關口供的傳真本的意見。此問題主要涉及爭議事實的可信性問題。鑑於私隱專員已作出詳細及深入的調查,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不需要及不適宜為另找結果而再訊問有關證人。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行政上訴委員會一致駁回上訴。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