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員公開張貼及在社交平台發布取自公共領域的個人資料 — 保障資料第3 原則
投訴內容
投訴人曾是一名立法會議員辦事處的職員。投訴人表示一名區議員在他居住的屋苑各座大堂及其他公眾地方張貼了一些單張,單張內載有他的姓名及其在立法會議員辦事處任職時的支薪及強積金供款紀錄,並述明資料來源為立法會。該議員同時在其社交平台的個人專頁發布包含上述資料的帖文。投訴人不滿該名議員如此披露他的個人資料,遂向私隱公署作出投訴。
結果
根據立法會網頁提供的資料,立法會議員獲發酬金和津貼,以支付因履行立法會職務引致的開支。議員必須在發還款項申領表格上提供職員的姓名及薪金金額,而該些申領表格及證明文件均可供公眾查閱或複印。私隱公署認為,立法會公開議員的開支紀錄的目的,是為了讓公眾監察議員開支及公帑的運用。在本案中,公署須考慮被投訴者如此披露投訴人的個人資料,與立法會提供該等資料予公眾查閱的原來目的,是否一致或直接有關。
私隱公署從被投訴者發出的單張及帖文的內容可見,被投訴者旨在透過該些資料告知居民,投訴人曾是某黨派立法會議員的受薪職員,而非投訴人對市民聲稱的獨立義工,進而對投訴人的誠信及政治連繫作出評論。公署認為,被投訴者為了上述目的,查閱並如此使用立法會議員開支記錄中所載投訴人的個人資料,明顯已偏離立法會讓公眾查閱該些資料的原來目的(即讓公眾監察議員開支及公帑的運用),因而違反了保障資料第3 原則的規定。
私隱專員向被投訴者送達執行通知,指令他即時在社交平台移除載有投訴人個人資料的帖文(公開張貼的單張在私隱公署調查期間已被移除),並停止再披露投訴人的個人資料。被投訴者其後已遵從執行通知的要求。
借鑑
社會上普遍存有誤解,認為存在於公共領域的個人資料,已屬「公開」的資料,可以毫無限制地任意使用。事實上,這些個人資料同樣受《私隱條例》的保障。
在本案中,被投訴者透過公眾領域取得投訴人的個人資料,整合後用作針對投訴人的言論及攻擊他的誠信,此舉已遠遠超出該些資料讓公眾人士查閱的原來目的,而投訴人的個人資料在此情況下更被武器化,此風絕對不可長。
個人私隱是一項基本但非絕對的人權,要與其他權利及公眾利益取得平衡。在鼓勵創新和強調知情權的大趨勢下,要確保資訊公開流通之餘,不論市民或機構在使用公共領域的個人資料時,時刻本著尊重、互惠和公平的價值觀行事,以免將有關資料用於與當初收集個人資料無關的目的。
上載日期:202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