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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公共領域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15A02

(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案件第 18/2015 號)

上訴人投訴其僱主從司法機構的網站收集其個人資料,並使用有關資料對他採取紀律處分。行政上訴委員會考慮到該僱主的責任,認為該僱主從公共領域收集上訴人的個人資料屬合理,而其後使用有關資料可獲豁免受條例規管。

聆訊委員會成員:
羅沛然博士 (副主席)
伍新華先生 (委員)
司徒世華先生 (委員)

投訴內容

上訴人是一名公務員,在一政府部門(「該部門」)工作。他投訴該部門從司法機構網頁上的審訊案件表及相關上訴的判決書內濫收他在一宗刑事案件的資訊,並其後於該部門的內部調查及紀律處分中使用。上訴人亦投訴該部門拒絕向他提供一宗匿名舉報的資料,該匿名舉報引致該部門對他進行上述的內部調查。

私隱專員的決定

因上訴人是受該部門的政策規管,須向該部門報告對他提起的刑事法律程序,該部門查閱審訊案件表是為了核實該宗匿名舉報所指稱的刑事法律程序的準確性,及決定應否對上訴人採取紀律處分。該部門其後下載上訴人的上訴個案判決書,是為了監察上訴人的刑事案件的進展及考慮對上訴人所需採取的行動。私隱專員在考慮該部門上述的責任後,認為有關該部門收集上訴人在審訊案件表及判決書內的個人資料並沒有違反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

私隱專員進一步認為該部門其後把審訊案件表及判決書內上訴人的資料用於對上訴人進行紀律處分,是與收集有關個人資料的原本目的直接有關,即按公務員指引及規例對上訴人採取行動。因此,私隱專員認為上訴人對該部門使用其個人資料的投訴不能確立。

私隱專員認為根據條例該部門沒有責任向上訴人提供該匿名舉報的資料。上訴人向該部門發出便箋詢問該部門如何得悉他的刑事案件及要求相關資料或文件並不構成條例下的查閱資料要求。

最後,私隱專員留意到上訴人作出投訴時已實際知道被投訴的作為超過兩年,因而認為延誤提出投訴並不合理,故此決定不再繼續處理該宗投訴。

上訴人不滿私隱專員的決定,遂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上訴人投訴 (i)私隱專員的決定違背他在「起你底」一案所作的調查報告(即報告編號R13-9744*),及 (ii)要求該匿名舉報的資料是條例第18條下的查閱資料要求。

行政上訴委員會認同私隱專員以上訴人延誤提出投訴作為理據,拒絕繼續處理上訴人的投訴是合理的。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就該部門查閱審訊案件表方面,上訴人在提出投訴時,已有兩年多時間實際知道該部門查閱審訊案件表。在考慮上訴人關於延誤的解釋及論據後,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上訴人沒有就其延誤提供合理的解釋,而上訴人所投訴的事宜並不超越當事人以外而帶來深遠影響,或普遍地對在類似情況的其他人造成影響。

就該部門下載判決書及其後把資料用於對上訴人採取紀律處分,行政上訴委員會接納私隱專員的論點,認為條例第58(2)條的豁免適用於有關的個人資料,該些資料是被用以糾正(包括懲處)上訴人的嚴重不當行為。行政上訴委員會尤其認為該部門已符合條例第58(2)條下的「損害測試」,因為依從規定向將受懲處的人(即上訴人)尋求同意,使用其個人資料於紀律處分中,或會妨礙甚至削弱該紀律處分的有效性。

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私隱專員於「起你底」一案的調查結果並無牴觸或影響私隱專員不繼續處理上訴人的投訴的決定。在本個案,該部門使用審訊案件表及判決書對上訴人採取紀律處分;但「起你底」一案是涉及兩間公司為了商業利益在有關個人不知情下從公共領域收集及整理眾多人士的個人資料,兩者是不同的。在應用「起你底」一案的測試後,行政上訴委員會信納一個合理的人處於上訴人的情況(即一個須按相關規則向僱主報告對他提起的刑事法律程序的公務員),在考慮到資料的敏感性及收集資料的背景後,不會認為該部門使用審訊案件表及判決書是超乎預期、不恰當或難以接受。

行政上訴委員會亦認為上訴人發給該部門的便箋並不構成條例下的查閱資料要求,因該些便箋當中沒有提及條例、「個人資料」,或「查閱資料要求」。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便箋的語言並無意味便箋的目的是擬確定該部門是否持有上訴人的個人資料及/或要求提供已確定該部門持有的上訴人個人資料的複本。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被駁回。

調查報告可於www.pcpd.org.hk/tc_chi/enforcement/commissioners_findings/investigation_reports/files/R13_9744_c.pdf 下載

(上載日期:2017年8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