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商戶提供朋友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須先獲取當事人同意 ── 《私隱條例》第35J及35K條
投訴內容
A小姐收到一間清潔公司的來電,向她促銷該公司的上門清潔服務。在A小姐查詢下,清潔公司表示A小姐的個人資料是由她的朋友B小姐提供的。A小姐不滿B小姐在沒有她的同意下,向該公司披露她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之用,遂向公署投訴B小姐。
結果
任何人在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時,即使是朋友關係,也須顧及他人對保障其個人資料的期望。在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前,除非當事人早已知悉他的資料會如此被使用或使用的目的與當初收集的目的直接有關,否則必須先獲得當事人的訂明同意,才可使用他的個人資料,這是人與人之間的基本尊重。
如在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資料使用者更須遵守《私隱條例》第35J及35K條規定。資料使用者事前必須將其進行直接促銷的意圖及《私隱條例》訂明的詳情告知資料當事人,並取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才可以向第三者披露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
公署應A小姐要求以調解的方式處理她的個案。因應公署的介入,B小姐除向A小姐道歉外,亦已要求該公司刪除A小姐的個人資料,及承諾日後不會再向第三者披露A小姐的個人資料以作直接促銷用途。
上載日期:202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