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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市場推廣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19C06

銀行改善網上更新個人資料的版面,採取尊重私隱的設定以確保銀行在取得客戶真正的同意下才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 —《私隱條例》第35 C 條及第35 G 條

投訴內容

投訴人是某銀行的客戶,他透過網上銀行服務更新他的聯絡資料。就此,投訴人在有關更新個人資料的版面上輸入他的新聯絡資料。該銀行在該版面上詢問客戶是否「不接受銀行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由於投訴人早已書面向該銀行提出拒收直銷訊息要求,因此他認為沒有需要再於有關更新個人資料的版面上選取「不接受銀行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方格來向該銀行確認他不同意該銀行使用他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意願。

由於投訴人在網上向該銀行遞交他的新聯絡資料時沒有同時選取「不接受銀行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方格,因此該銀行當作他取消早前提交的拒收直銷訊息要求,並將投訴人視為同意該銀行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客戶。該銀行其後向投訴人發出直接促銷電話,投訴人遂向私隱公署投訴該銀行未有依從他的拒收直銷訊息要求。

結果

私隱公署向該銀行重申投訴人不同意該銀行使用他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意願,而該銀行亦確認不會再向投訴人發出直接促銷訊息。此外,公署促請該銀行檢視有關更新個人資料的版面設定,以確保客戶應獲清晰及真正的選擇,自行決定是否接受該銀行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

該銀行同意有關處理客戶拒收直銷訊息要求的流程設計應對客戶而言是公平及具透明度的。因此,該銀行改善了網上更新個人資料的版面,將本來供客戶選取「不接受銀行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方格改為供客戶選取「接受銀行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方格。如客戶未有選取「接受銀行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方格,該銀行不會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

借鑑

雖然在《私隱條例》下,資料當事人「同意」資料使用者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定義可包含資料當事人「表示不反對」,但要符合「表示不反對」的定義,資料當事人必須曾明確地表示他不反對資料使用者使用他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換言之,對於早已向資料使用者提出拒收直銷訊息要求的客戶而言,即使他在資料使用者再次詢問他有關接受直接促銷的意願時選擇不回應,這亦不能隨便被推定為他「同意」銀行使用他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或他希望取消早前的拒收直銷訊息要求。

機構透過網上或應用程式介面向客戶收集個人資料及讓他們選擇是否接受直接促銷訊息時,應採取「貫徹私隱的設計」,確保機構只會在已清晰通知客戶及取得真正的同意下,才收集和使用他們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之用。這不僅能贏取客戶的信任,更有助提升行業的專業形象及直銷的效用。

上載日期:2020年9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