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個人因提供個人資料予他人作直接促銷而被判罰款
投訴內容
投訴人在一個社交場合向其校友提供英文名稱和手提電話號碼。該名校友在未有通知投訴人或取得其同意的情況下,將投訴人的英文名稱和手提電話號碼提供給另一保險代理作直銷之用。其後該保險代理致電投訴人意圖推介保險產品時,投訴人才得悉事件。
結果
該名校友被控在提供投訴人的個人資料予該保險代理作直接促銷用途前,未有採取指明行動通知投訴人,違反條例第35J(2)條的規定。該名校友辯解他早已取得投訴人的同意,惟法庭並不接納。該名校友最終被定罪,被判罰款五千元(HK$5,000)。
這宗個案涉及一名個人的資料使用者被控並被裁定違反條例的規定,也是首宗因違反條例第35J條的規定而被定罪個案 (註: 該名校友不服判罪,已提交上訴通知書,聆訊待續)。
(上載日期:201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