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內容
案情摘要
投訴人是一間電訊服務供應商(下稱「該公司」)的流動電話服務客戶。投訴人早前收到一封由該公司發出的信函(下稱「該信函」),確認已取得他的口頭同意及會使用他的個人資料作直銷用途。投訴人否認曾給予上述口頭同意,就此他投訴該公司在他未曾給予同意的情況下擬使用他的個人資料作推廣。投訴人在收到該信函後,已隨即以書面形式向該公司提出「拒收直銷訊息」要求(下稱「該要求」)。
結果
該公司確認根據其內部記錄,他們的職員在早前與投訴人商討流動電話服務續約事宜的電話對話中,已告知投訴人該公司擬使用他的個人資料向他提供最新的折扣或優惠詳情,並會就此向他寄發書面確認信(即該信函),而投訴人當時未有就此提出反對。考慮到投訴人已提出該要求,該公司確認不會再使用他的個人資料作直銷用途。另一方面,鑑於該公司向公署確認已處理該要求,投訴人不欲再追究事件。
啟示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35C條,資料使用者必須先告知資料當事人及取得其同意方可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如資料當事人給予的是口頭同意,資料使用者須在收到該口頭同意後14日內向該資料當事人發出書面確認。為避免爭議,資料使用者應保存資料當事人給予口頭同意的記錄(例如錄音)以作佐證。
(上載日期:201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