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服團體收集未成年人士的個人資料作招募團員之用 — 保障資料第1(2)原則
投訴內容
投訴人指稱一個制服團體在公開招募青少年團員的活動中,使用威嚇手法,迫使沒有成人陪同的青少年提供他們及父母的個人資料,強行為他們申請入團。
該團體向私隱公署強調,招募活動現場備有宣傳單張等物品,向在場人士解釋招募活動的用意,申請入隊必須出於申請人的意願。根據該團體的既定招募程序,如有12至17歲的青少年有意申請入隊,需要自行填寫申請書。申請人只需填寫本人的基本個人資料,以供該團體初步核實年齡資格,以及安排申請人與家長或監護人共同出席面試。在面試當日,申請人會在家長或監護人陪同下,補回表格上尚未填寫的資料及證明文件。該團體承認在招募時,他們不會主動向青少年解釋上述情況,故部分沒有家長或監護人陪同的青少年,或會在申請書上填寫家長或監護人的個人資料。
結果
私隱公署在審視該團體的上述招募方式後,不認為做法構成以不公平方式收集個人資料,而公署在個案中並無發現任何資料顯示該團體涉及強迫申請人提供個人資料,以致涉及違反保障資料第1(2)原則的規定。不過,公署認為,向青少年收集個人資料,涉及較重大的私隱關注。該團體有責任向青少年解釋清楚填寫表格的要求,避免青少年在入表階段,在家長或監護人不知情下填寫他們的個人資料。
經私隱公署介入後,該團體同意改善招募安排,向有意申請的青少年提供書面填表指示,清晰標示需填寫的項目。該團體已要求主管在招募活動前向當值隊員清晰講解,並透過加強巡查以確保新安排得以落實。
借鑑
在日常生活中,無論是成年人或青年人,都總有機會面對需要提供個人資料的處境。由申請成為商戶會員享受購物優惠,以至開設網上帳戶進行網上活動,都涉及提供個人資料。
社會有責任保護閱歷尚淺的青年人避開私隱陷阱。所有向青少年收集個人資料的資料使用者,應以此案為鑑,因應青少年的心智成熟程度,本著尊重、互惠和公平的價值觀,制定適切的收集個人資料安排,只收集足夠而不超乎適度的個人資料,同時以易於理解的方式向青少年解釋收集資料的原因。此外,前線人員在與青少年溝通時,亦必須謹言慎行,注意說話方式及內容,避免令青少年感到受壓及產生誤會,以確保青少年可自由自主地決定是否提供個人資料。
上載日期:202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