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訴案件第17/2020號)
醫療報告被外洩 — 未能提供證據以支持投訴 —採取糾正措施 — 正確行使酌情權拒絕對投訴進行調查— 進一步調查不能合理地預計可帶來更滿意的結果
聆訊委員會成員:
沈士文先生(主席)
林德興先生(委員)
劉應東先生(委員)
裁決理由書日期 : 2021年2月4日
投訴內容
上訴人因工受傷並向當時受聘的前僱主(下稱「該前僱主」)提交醫療報告,一名匿名人士取得上訴人的醫療報告副本並傳送至上訴人所屬的工會。上訴人認為該前僱主沒有採取充份的措施保障其個人資料,引致他的醫療報告外洩,遂向私隱專員作出投訴。
私隱專員的決定
私隱專員經初步查詢後,未有發現任何證據顯示該前僱主因未有採取適當的措施保障其僱員的個人資料而導致上訴人的醫療報告外洩,而該前僱主亦已採取補救措施。私隱專員因此引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39(2)(d)條賦予的酌情權拒絕對上訴人的投訴進行調查。上訴人不滿私隱專員的決定,故向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委員會確認私隱專員的決定,並認同: ─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委員會駁回本上訴。
上載日期:202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