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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病歷資料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14A03

(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案件第 55/2014號)

第19(1)條下的40日規定應由何時開始計算—— 醫生把病人的個人資料交予律師以尋求法律意見,是否可援引第60B(c)條下的豁免

聆訊委員會成員: 吳敏生先生(副主席) Mr Philip Chan Kai-shing ( 委員) 鄭偉雄先生(委員)

裁決日期 : 2016年6月30日

投訴內容

上訴人於2008 年12月至2011年12月由一名醫生治療其膝痛及其他問題。2012 年6月2日,該醫生透過律師發信通知上訴人終止醫生與病人的關係。上訴人不滿該醫生的決定,向該醫生提出多個查閱資料要求。其後,她向私隱專員投訴該醫生沒有依從她於2013年2月24日提出的查閱資料要求及向律師披露她的醫療資料。

私隱專員的決定

關於依從查閱資料要求,私隱專員認為除了上訴人的指稱,沒有證據證明該醫生向上訴人隱藏任何文件。至於該醫生向律師披露上訴人的醫療資料,私隱專員發現該披露的目的是為了處理上訴人的查閱資料要求,即索取其醫療資料的複本。私隱專員因此認為有關披露是與當初為了處理上訴人的有關病情及治療的原本收集目的直接有關。此外,有關披露完全符合條例第60B(c)條的規定,因使用上訴人的個人資料是為確立、使用、行使或維護在香港的法律權利,故獲豁免而不受第3 保障原則的條文所管限。

上訴

在聆訊中,上訴人同意該醫生依從該查閱資料要求的程度是足夠的。餘下的問題是該醫生是否未能在收到該查閱資料要求後40日內依從該要求。

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該查閱資料要求有欠清晰。上訴人描述所要求的資料十分廣闊,上訴人首先要求該醫生提供厚達數吋的病歷檔案內所有文件的索引,她再從該索引中找出她沒有的文件,然後要求該醫生提供那些文件。然而,上訴人也可能是以該查閱資料要求向該醫生索取她所欠缺的醫療記錄,以便她集齊一套完整的記錄。在40日期限開始計算前,上訴人是有責任澄清查閱資料要求中所要求的文件範圍。因此,40日期限是在該醫生於2013 年4 月27日收到修訂的查閱資料要求才開始計算。由於上訴人最終從該醫生的律師收到281頁醫療記錄複本,而且上訴人在上訴聆訊中承認對於該醫生依從該修訂的查閱資料要求的足夠程度並無爭議,因此行政上訴委員會裁定沒有表面證據證明該醫生沒有遵守條例第19(1)1條或保障資料第6(b)(i)原則。

該醫生收集上訴人個人資料的目的是處理有關其病情及治療的事宜。很明顯,該醫生把281頁醫療記錄複本披露予律師是與該查閱資料要求有關,那是與該醫生收集上訴人的個人資料的目的有關。因此,行政上訴委員會同意私隱專員的觀點,認為沒有表面證據證明有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情況。

即使出現違反保障資料第3 原則的情況, 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條例第60B(c)條的豁免適用於本個案。第60B(c)條不應只局限於有關資料使用者已展開法律程序或提出法律申索或投訴的情況,還有的情況是有關資料使用者希望尋求法律意見,作出預防行動,或為了在未來的潛在紛爭中保障其合法權利。因此,行政上訴委員會最後認為私隱專員在這方面所作的決定無誤。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行政上訴委員會駁回上訴。

1 第19(1)條:資料使用者須在收到查閱資料要求後的40日內,依從該項要求。

上載日期:2019年3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