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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病歷資料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04A09

在收到查閱資料要求40日屆滿後才依從有關要求

要求查閱醫療記錄——應有關醫院要求繳交初步處理費用——在收到查閱資料要求 40日屆滿後要求繳交最後處理費——要求查閱的文件最終在收到查閱資料要求後60多日獲提供——違反了第19(1)條的規定。

投訴內容

投訴人在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向一間醫院提出查閱她的醫療記錄要求。有關醫院在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確認收到她的查閱資料要求,並且要求投訴人繳交初步處理費用及澄清她所要求查閱的資料類別。三日後,投訴人繳交有關費用及就她的要求作出澄清。由於投訴人在提出查閱資料要求後的第40日仍未收到醫院的回覆,她於是向私隱專員提出投訴。

在二零零四年一月二日,醫院通知投訴人就依從她的查閱資料要求所徵收的費用。投訴人在二零零四年一月七日繳交了有關費用,並且在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五日收到一些醫療記錄及X光影片。

私隱專員的決定

公署展開初步查詢,發覺醫院已在收到投訴人的查閱資料要求費用後一段合理期間寄給投訴人她所要求的醫療記錄。私隱專員認為無證據顯示醫院違反了私隱條例第19條的規定,並且通知投訴人不會進行調查。雖然投訴人已取得她所要求的個人資料,但仍力指醫院已違反了私隱條例的相關條文。她就私隱專員的結論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投訴人力稱為符合私隱條例第19(1)條的規定,醫院應在指定的40日期間內向她提供所要求的資料,而非只是要求她繳交初步處理費用。

行政上訴委員會作出下述裁決:「……「依從查閱資料要求」一定是指提供查閱資料要求所指的資料…單是確認收到查閱資料要求或發出繳費通知,不視為已充份履行有關責任…總而言之,訂明40日期限的目的是要在不得有誤的情況下為提出要求者提供所要求的資料。」

然而,委員會確認鑑於投訴人已取得她所要求的醫療記錄及X光影片,故下令就有關事件進行調查亦於事無補。委員會要求私隱專員考慮就有關醫院日後處理查閱資料要求的手法,向該醫院提供意見。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得直。

(註:基於委員會的決定,私隱專員其後就委員會的考慮事項發信給有關醫院,向該醫院解釋私隱條例第19條下關於依從查閱資料要求的法定規定。)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