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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病歷資料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1999A04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張貼在不易察覺的地方

醫院被認為無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促使私家病人留意保障資料第1(3)原則的事項,因有關通知不是張貼在顯眼的地方。

投訴人是一名由私家醫生轉介往公立醫院接受檢查的病人--------聲稱醫院不當使用及保留他的電腦掃描底片--------候診室內已張貼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張貼在私家病人不易察覺的地方-------- 醫院無採取切實可行步驟通知這類資料當事人--------發出執行通知--------保障資料第1(3)原則、第2(2)原則、第3原則以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第50條(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案件第25/1999號)

投訴

投訴人的私家醫生轉介他往公立醫院接受電腦掃描。其後,他要求醫院將電腦掃描的原裝底片歸還給他。不過,醫院只會在投訴人繳交一筆標準費用後才會將底片歸還給他,而有關收費早已在政府憲報上刊登。投訴人認為醫院無理由保留他的電腦掃描底片,他故此向公署投訴,要求醫院將底片歸還給他。

私隱專員的決定

在整個個案中,投訴人堅持個案中的唯一資料使用者是為他提供服務的醫生。不過,私隱專員認為根據投訴人的指稱,個案中的資料使用者實際上是為他提供醫療及診治服務的醫院。故此,公署向醫院而非醫院的個別醫生展開調查。

在調查過程中,醫院向私隱專員解釋為投訴人進行電腦掃描的目的是為他提供連貫性的醫療服務。特別要提的一點是醫院保留他的電腦掃描底片是要將該底片與不同時間拍攝的底片作出比較,而為市民提供連貫性醫療照顧與醫院的法定職責相符。關於此點,投訴人否認醫院曾促使他注意醫院所聲稱的有關目的。

私隱專員發現有關憲報公告確實訂明在此情況下拍攝的電腦掃描底片屬醫院所有,雖然涉案的底片載有投訴人的個人資料,但醫院保留該等資料的目的與其提供醫療服務的目的有關。故此,醫院並無違反保障資料第2(2)原則的規定。此外,將底片用於比較用途上亦與拍攝該等底片的目的相同或直接有關,因而符合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

私隱專員亦發現醫院已張貼病人告示,清楚述明所收集的病人資料的使用目的。醫院因而無違反保障資料第1(3)原則的規定。投訴人提出上訴。

上訴

在上訴過程中,行政上訴委員會裁定雖然投訴人堅持在此個案中,他自己的醫生才是資料使用者,兼且他所提出的上訴理由並不明確,但行政上訴委員會仍以開明的手法處理上訴。有鑑於此,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此個案的資料使用者其實是醫院。至於電腦掃描底片應屬誰所擁有則不屬委員會的職權範圍。不過,關於病人通知一事,行政上訴委員會發現醫院並無採取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促使私家病人注意保障資料第1(3)原則的事項,即在候診室張貼的告示不夠顯眼。此外,這類私家病人與公家病人不同,他們一般無機會看見會計處較大的通知。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行政上訴委員會裁定醫院違反了保障資料第1(3)原則,上訴因此得直,並指示私隱專員根據條例第50條向醫院發出執行通知,內載私隱專員認為適合及符合行政上訴委員會的裁決的條件。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