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內容
兩名投訴人是學校的老師。他們向校方作出查閱資料要求,要求查閱該校對他們作出紀律行動的文件內的個人資料。學校拒絕有關要求,理由是他們要求查閱的資料是獲條例第58(1)(d)、(e)及(f)條豁免的。投訴人不滿校方的回覆,於是向公署投訴該學校。
在調查過程中,該學校表示提供有關文件會暴露投訴兩名投訴人的學生及老師的身份,又指依從有關查閱資料要求,對於糾正及監察投訴人的不當行為等目的不利。該學校援引條例第58(1)(d)條,拒絕依從有關查閱資料要求。該學校進一步表示,向投訴人披露有關文件,會導致條例第58(1)(e)條所指的重大損失、打擊老師的士氣,以及身份因而被暴露的人士可能會向學校提出訴訟/法律行動。該校亦援引條例第58(1)(f)條而不披露有關文件,以確定投訴人的不當行為是否會對有該校執行管理職能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
結果
私隱專員認為,就條例第58(1)(d)條的應用而言,投訴人的行為並不屬於「嚴重不當的行為」,因為校方對他們所採取的紀律行動只是警告。
此外,該校只是臆測會招致「重大經濟損失」。私隱專員認為校方聲稱的潛在「損失」相當間接,並不符合條例第58(1)(e)條的規定。同樣,該校不能證明該兩名老師的不當行為如何會對該校的管理職能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因此私隱專員最後駁回該校援引條例第58(1)(f)條的豁免理由。因此,私隱專員總結認為該校沒有遵從條例第19(1)條的法定要求。
私隱專員向該校送達執行通知,指令它依從有關查閱資料要求,及制訂處理查閱資料要求的指引,以供職員依從。該校同意私隱專員的指示,已遵從執行通知的要求。
上載日期:201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