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公司向保安員披露一名僱員的個人資料,以防止他進入公司處所(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案件第55/2011號)
投訴內容
投訴人是一名司機,被確診患上抑鬱症及其他疾病。他的僱主(「該公司」)調派他執行新職務,他因此無需要返回公司處所執勤。本個案的爭議點是該公司曾否在保安室的窗上張貼一份載有投訴人的姓名、相片及職員編號的通告,目的讓保安員可以阻止投訴人進入公司處所。
私隱專員的調查結果
沒有證據顯示該公司向不相關的第三者披露投訴人的個人資料,或記錄有關投訴人健康狀況的閒言閒語。由於閒言閒語不屬個人資料,不在條例的管轄範圍。私隱專員不信納有證據證明該公司違反了保障資料第3原則。
上訴
由於投訴人曾延長病假及企圖自殺,他的同事因而知悉他患有精神病,也是合理的。沒有證據顯示該公司向不相關的第三者披露投訴人的個人資料。不過,行政上訴委員會在聆聽兩名證人作證後,信納保安室的窗上曾張貼了一份書面通告,以禁止投訴人進入公司處所,而街外人是可以看到該通告的。基於該通告載有投訴人的個人資料,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私隱專員的決定有瑕疵,須作進一步查訊。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得直,行政上訴委員會指示私隱專員重新考慮該投訴個案。
上載日期:201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