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案件第 21/2019號)
物業管理公司—以不合法或不公平的方法收集個人資料—資料當事人的同意—新目的—發出訴訟前通知
聆訊委員會成員:
羅沛然博士(主席)
陳湛文先生(委員)
郭岳忠先生(委員)
裁決理由書日期 : 2020 年4月28日
案情
上訴人投訴他所居住屋苑的管理公司的一名職員(被投訴人),在未有取得他同意的情況下,使用上訴人的姓名及地址,向上訴人就雙方的糾紛發出私人信件,是以不合法或不公平的方法收集他的個人資料,上訴人遂向私隱專員作出投訴。
被投訴人解釋由於上訴人的指罵,被投訴人的幼女受驚,如情況持續,被投訴人會向上訴人進行民事追討,因此他從其他業戶得知上訴人的姓名及地址後,向上訴人發出訴訟前通知,並在調查期間向私隱專員表示已刪除了上訴人的個人資料。
私隱專員的決定
私隱專員經初步查詢後,認爲被投訴人從其他業戶得知上訴人資料並不構成以不合法或不公平的方法收集個人資料;再者,《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並沒有規定資料使用者須先取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才能收集該人的個人資料;而即使被投訴人是將為處理屋苑日常物業管理事務而取得的資料作新目的,由於該目的是發出訴訟前通知,屬於把個人資料用作維護法律權利,可獲條例第60B條的豁免。私隱專員因此認爲個案無違反條例任何規定的表面證據,決定拒絕對上訴人的投訴進行調查。
上訴人不滿私隱專員的決定,故向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委員會就以下原因批准上訴人的上訴 ─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委員會批准本上訴,命令私隱專員繼續調查上訴人的投訴。
上載日期:202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