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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收集個人資料聲明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03A09

投訴人指稱圖書館職員未能應要求出示私隱政策聲明

以指定表格收集圖書館使用者的個人資料——圖書館職員未能應要求出示私隱政策聲明 ——被指欠缺個人資料政策及實務方面的規則及規例——私隱專員沒有在45日內通知投訴人決定不進行調查——保障資料第1(3)原則,第5原則及第39(3)條。

投訴內容

投訴人投訴一間圖書館在他申請使用設施時收集他的個人資料,包括預訂使用互聯網及唯讀光碟搜尋服務、要求提供印刷資料或縮微膠卷,以及申請將手提電腦接上電源等服務。他在申請使用該等設施時需要填寫指定的表格。投訴人指稱有關圖書館無將他的資料視為個人資料,並懷疑該圖書館並無制訂規則及規例,因為它的職員無法應他的要求向他提供任何私隱政策聲明。

私隱專員的決定

私隱專員發覺該圖書館透過指定表格收集個人資料,而表格亦載有收集個人資料聲明,闡述資料的收集目的。此外,圖書館的公共告示板亦貼有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同時圖書館服務的管理者亦在網頁上列出私隱政策聲明。私隱專員信納圖書館已採取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措施去依從保障資料第1(3)及第5原則的規定。投訴人不滿意私隱專員不進行調查的決定,於是向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

上訴

投訴人在上訴中提出進一步上訴理由,指稱有關圖書館保留他的個人資料一段過長期間,以及在未經他同意下將他的個人資料作統計用途。他亦就私隱專員無遵守第39(3)條下的強制性規定提出上訴,指專員沒有在由收到他的投訴起計的45日內將不進行調查的決定通知他,有關決定因而變得無效。

行政上訴委員會同意私隱專員的調查結果,認為有關圖書館已發出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和私隱政策聲明,即已採取了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依從保障資料第1(3)及第5原則的規定。關於圖書館保留他的個人資料一段過長期間及將他的個人資料作統計用途的指稱,委員會認為無足夠證據支持該指稱。即使圖書館所使用的其中一份表格違反規定的表面證據成立,有關事宜亦從未向私隱專員投訴。有鑑於此,此事對私隱專員拒絕進行調查的決定並無影響。因此,委員會不能說私隱專員的決定是錯誤的。

至於第39(3)條所訂的45日法定期限,委員會認為此條文並無顯示不依從限期的規定會對投訴人的法律權益有所妨礙,因而基於公眾利益令私隱專員的決定無效。投訴人就私隱專員的決定向委員會提出上訴或他申請司法覆核的權利並不會因為決定是在45日期限以後作出而受到妨礙。委員會注意到投訴人直至45日屆滿後才向私隱專員提供他的身份證明,令私隱專員無法在訂明期間考慮他的投訴。委員會進而指出如第39(3)條是強制性條文,則私隱專員便必須進行調查,即使有關個案是私隱專員可根據第39(2)條拒絕進行調查的個案。委員會認為這種異常情況並非條例的立法原意。委員會的意見是立法原意並非是不依從規定便會令私隱專員的決定無效。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委員會支持私隱專員的決定並駁回上訴。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