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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收集個人資料聲明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1998E01

向二手車的新車主披露舊車主修理車輛的記錄,會否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問:我們是一間從事買賣和修理車輛的車行。我們希望知道,如果應二手車新車主的要求,向他披露舊車主修理車輛的記錄,我們會否觸犯條例。我們是否有責任向新車主披露舊修車記錄?

答: 你詢問向二手車的新車主披露舊車主修理車輛的記錄,會否觸犯條例。第一點要指出的是,只在這類記錄相等於個人資料的情況下,條例才適用於此事。有關記錄必須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舊車主有關,並且合理地可以令人從中辨別該人的身分(不論知道其姓名與否),才是個人資料。

貴公司所指的修車記錄,當中有些可能符合上述條件,因此是個人資料。條例中與你有關個人資料的查詢最有關連的條文,是附表1的保障資料第3原則。該原則規定,個人資料只可使用於收集這些資料的原有目的,或與這個目的直接有關的目的。如要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包括披露和轉移)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則必須取得資料當事人自願給予的明確同意。

這類記錄很可能載有從舊車主收集的資料,例如導致要修理車輛的意外的詳情。收集這類資料,大概是方便修理工作並於日後提供維修服務。根據第3原則,你可以為了同一目的,例如方便日後提供維修服務,向新車主披露這類資料。不過,即使新車主已知道舊車主的身分,在向新車主披露舊修車記錄前,仍須把任何可以辨別舊車主身分的詳情刪除,因為這些可以辨別身分的詳情,與披露有關資料的目的並無直接關係。

來信並問貴公司是否有責任向新車主披露車輛過往的修理記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並沒有規定這個責任。不過,對於貴公司與有關車主簽訂的任何協議或本港任何其他法例是否有規定這個責任,則我們不便提出意見。

我們並藉此機會提醒貴公司留意條例的第1(3)原則 。該原則規定,凡向資料當事人收集資料時,例如要求買車人士填寫表格提供個人詳情時,必須通知該人:

(i)收集資料的目的;

(ii)有關資料可能轉移予什麼類別人士;以及

(iii)他有權要求查閱及改正有關資料,以及應向誰人提出這項要求。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