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傳媒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07A15

從訴訟程序而獲得的個人資料用作新聞報導的用途上,並不構成以不合法或不公平的方法收集資料

報章從訴訟程序而獲得的個人資料,並將其用作新聞報導的用途上,在個案的情況下並不構成以不合法或不公平的方法收集該些資料,其用途亦與當初收集的目的相符或直接有關。

保障資料第1(2)(b)原則中規定的「公平」乃指對資料當事人是否公平,不是對其他人是否公平 –第1(3)原則只在個人資料是向資料當事人收集的情況下才適用 –第3(a)原則所指的「目的」,乃資料使用者收集個人資料時的目的,而不是資料當事人的意願或目的 – DPP1(2), DPP1(3), DPP3

投訴內容

投訴人以民事程序控告某報章,指該報章以負面方式報導有關精神病患者的新聞。投訴人依照法律程序把該訴訟的傳訊令狀送達該報章。該報章於收到傳訊令狀的翌日報道了該訴訟的資料,在報導中透露了投訴人的姓名及他是一名精神病患者(「該等資料」)。投訴人認為該報章披露了該等資料的做法違反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的規定。

私隱專員的決定

私隱專員考慮到:(i)該報章的職能及活動包括報導法庭新聞;(ii)該訴訟已展開,任何人也可以向法庭透過其提供的查冊服務,查閱有關的傳訊令狀,並獲得傳訊令狀內所載的該等資料;(iii)該等資料已載於有關傳訊令狀內,該報章在報導中披露了該等資料,既與該報章報導該宗訴訟的目的直接有關,亦無資料顯示該報章是為達到其他目的披露該等資料;(iv)沒有法例或任何法庭命令禁止該報章在報導該訴訟時不能披露該等資料。

私隱專員在考慮投訴人提供的所有證據及一切情況後,認為沒有表面證據證明該報章在報導有關訴訟時披露該等資料的作為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因此,私隱專員決定根據條例第39(2)(d)條不進行調查。投訴人就有關決定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由於該報章是有關訴訟的被告,它是根據法律程序獲得該傳訊令狀的。該報章無需按照一般報章的做法,在向法庭繳付有關查冊費用後才可從法庭存檔中獲得有關的傳訊令狀。委員會認為該報章收集該等資料的方法沒有不合法的地方,故沒有違反保障資料第1(2)(a)原則的規定。

該報章作為該訴訟的被告人,比其他報章更快獲得該等資料。即使這情況可能對其他報章造成不公平,這也只是對其他同業的不公平,不是對投訴人不公平,因此該報章也沒有違反保障資料第1(2)(b)原則的規定。

投訴人又指該報章沒有暗示它會把該等資料用於新聞用途,故違反了第1(3)原則。委員會認為保障資料第1(3)原則只在資料使用者向資料當事人直接收集個人資料的情況下才適用,但由於該傳訊令狀是由投訴人派送予該報章,並非該報章主動向投訴人收集的,故第1(3)原則不適用。

委員會認為,一般而言,報章的功能是報導新聞。就此案而言,該報章收集該等資料的目的也是為了報導新聞,而不是作其他用途。資料保障第3原則規定,如無資料當事人的訂明同意,個人資料不得用於在收集該等資料時會將其使用於的目的(即原來目的),或直接與原來目的有關的目的以外的目的。委員會認為該原來目的是指該報章當初的收集資料目的,而不是投訴人本身的意圖或目的。由於該報章將該等資料用於報導法庭新聞的用途與原先收集該訴訟時的目的一致及直接有關,委員會認為該報章沒有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被駁回。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