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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傳媒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07A14

根據條例第61(1)條拒絕查閱資料要求

如報章資料使用者持有為新聞活動而收集的個人資料,而該資料並沒有被發表或播放的話,則有關個人資料獲《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 第61(1)條豁免。

報章收集到的資料的來源 - 刊登的文章載有投訴人的個人資料 - 投訴人在訂明表格作出查閱資料要求,不包括查閱已刊登的個人資料 - 拒絕依從 - 新聞活動 - 所要求的資料沒有被刊出 - 保障資料第6原則、第61(1)條

投訴內容

一份報章刊登一篇載有某人(即X先生)對投訴人的評論。投訴人向該報提出查閱資料要求,要求查閱X先生向該報發出(該報大約在該文章刊登的日期收到)的電郵內所載的關於投訴人的個人資料。

該報拒絕依從查閱資料要求,理由是它持有的所要求的資料是用於新聞活動,因此獲得條例第61(1)條豁免。投訴人聲稱,該報錯誤地拒絕依從查閱資料要求,於是向私隱專員作出投訴。

私隱專員的調查結果

在考慮到(i)該報的業務包括新聞活動;(ii)該報是在履行新聞業職能時收到X先生的電郵,因此是為了新聞活動的目的收集個人資料;及(iii) 投訴人要求的個人資料沒有被刊登,私隱專員認為該報有權憑藉第61(1)條的豁免情況的適用而拒絕依從查閱資料要求。

私隱專員決定根據條例第39(2)(d)條對投訴不進行調查或進一步調查,理由是任何調查或進一步調查是不必要的。

投訴人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委員會同意私隱專員的觀點,認為該報在個案的情況下有權依賴第61(1)條的豁免。

委員會補充表示,投訴人已清楚在查閱資料要求表格上表明她不是要求查閱已刊登的個人資料,該報對此有合理的詮釋及理解。委員會並不接納投訴人在詮釋查閱資料要求表格內的條文時所作出的論點。

關於投訴人表示會把要求的個人資料用於一宗誹謗申索的論點,委員會重申,條例的立法意圖並不賦予資料當事人權利,透過行使第18條賦予的查閱資料權利所取得的資料,來取代法律程序中的查閱文件的權利。委員會拒絕接納投訴人的論點。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被駁回。

上載日期:2009年1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