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訴委員會裁定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第2條,某人被他人虛構的資料或謊言不屬該人的「個人資料」
投訴人與朋友參加一個社交聚會 — 他的相片被雜誌的記者拍下 — 撰寫及刊登關於該次聚會的文章 — 投訴人指稱一幀刊登出來的相片是未經他同意而拍下的 — 文章中關於他的報導全是虛構的資料,包括錯誤報導他的職銜 — 條例第2(1)條關於「個人資料」的釋義及保障資料第1(2)原則
投訴內容
投訴人及他的朋友參加一個社交聚會,當中包括一名雜誌社記者及攝影師,以便撰稿報導聚會的情況。其後,雜誌刊登了一篇報導該聚會的文章。投訴人投訴文章所刊登的一幀相片是未經他同意而拍下的。他亦指稱大部分關於他的報導是虛構的,包括錯誤報導他的職銜。
私隱專員的決定
關於未經投訴人同意涉嫌偷拍他的相片一事,由於投訴人早已知道有攝影師在場,他應知道或預計該攝影師會拍下聚會的情況,故私隱專員在進行初步查詢後,認為他的相片不是以不合法或不公平的方法拍攝。至於虛構事實一點,私隱專員認為那是報導手法的問題,故條例不會對此作出規管。投訴人指稱他的職銜被錯誤報導,那可能是因誤會所引致。故此,私隱專員認為毋須對個案進行調查。投人就此提出上訴。
上訴
行政上訴委員會維持私隱專員的決定,特別是裁定某人被他人捏造的資料或謊言,根據條例第2(1)條,不屬於他的「個人資料」。關於錯誤報導投訴人的職銜,行政上訴委員會裁定那只是一件微不足道的事,私隱專員可毋須理會。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