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案件第 15/2019號)
要求刪除個人資料 — 條例的屬地範圍及管轄權 — 沒有域外管轄權 — 資料使用者的定義 — 條例第2(1)條 — 條例適用與否只考慮有關控制的要求— 香港沒有獨立的被遺忘權
聆訊委員會成員:
沈士文先生(主席)
唐以恒先生(委員)
黃朝龍先生(委員)
裁決理由書日期 : 2020 年8月7日
投訴内容
警方曾就一宗事件拘捕若干人士。該事件及被捕人士的姓名及工作崗位於新聞和文章上被廣泛報導。上訴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崗位的稱謂同時亦被報導,上訴人亦發現於一個跨國科技公司(「該跨國公司」) 提供的互聯網搜尋器服務中輸入他的名字作關鍵字時,搜尋資料結果會顯示有關新聞報導、文章及網上討論區的連結。
及後,上訴人要求該跨國公司從該等搜尋資料結果中移除相關連結,並指稱該等内容中傷他本人、不實及缺乏證據支持。惟該跨國公司認為有關要求並不成立,故不會對有關連結採取任何行動,並鼓勵上訴人直接與網站擁有人及個別發佈帖子的人士解決糾紛。上訴人不滿該跨國公司的回應,遂向私隱專員投訴。
私隱專員的決定
私隱專員進行初步查詢後發現並無違反條例任何規定的表面證據,遂決定根據條例第39(2)(d)條及其《處理投訴政策》第8(e)段終止調查上訴人的投訴。私隱專員所持的理據是:
上訴人不滿私隱專員的決定,遂向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委員會認同私隱專員不繼續處理上訴人的投訴的決定,委員會所持的理據如下:-
就此,委員會確認私隱專員的決定並認為由於條例沒有域外管轄權,本上訴足以被駁回。委員會亦在判決中提出附帶意見,認為就上訴人指稱保障資料第2原則(個人資料的保留期間)及條例第26條(刪除不再需要的個人資料)的相聯關係不能被解讀為在條例下賦予獨立的「被遺忘權」。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委員會確認私隱專員的決定,駁回本上訴。
上載日期:2020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