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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管轄範圍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19A07

(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案件第 15/2019號)

要求刪除個人資料 — 條例的屬地範圍及管轄權 — 沒有域外管轄權 — 資料使用者的定義 — 條例第2(1)條 — 條例適用與否只考慮有關控制的要求— 香港沒有獨立的被遺忘權

聆訊委員會成員:
沈士文先生(主席)
唐以恒先生(委員)
黃朝龍先生(委員)

裁決理由書日期 : 2020 年8月7日

投訴内容

警方曾就一宗事件拘捕若干人士。該事件及被捕人士的姓名及工作崗位於新聞和文章上被廣泛報導。上訴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崗位的稱謂同時亦被報導,上訴人亦發現於一個跨國科技公司(「該跨國公司」) 提供的互聯網搜尋器服務中輸入他的名字作關鍵字時,搜尋資料結果會顯示有關新聞報導、文章及網上討論區的連結。

及後,上訴人要求該跨國公司從該等搜尋資料結果中移除相關連結,並指稱該等内容中傷他本人、不實及缺乏證據支持。惟該跨國公司認為有關要求並不成立,故不會對有關連結採取任何行動,並鼓勵上訴人直接與網站擁有人及個別發佈帖子的人士解決糾紛。上訴人不滿該跨國公司的回應,遂向私隱專員投訴。

私隱專員的決定

私隱專員進行初步查詢後發現並無違反條例任何規定的表面證據,遂決定根據條例第39(2)(d)條及其《處理投訴政策》第8(e)段終止調查上訴人的投訴。私隱專員所持的理據是:

  1. 關於該跨國公司提供的互聯網搜尋器服務,相關的子公司沒有在香港控制任何個人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及使用,因此不符合條例下對資料使用者的定義。該跨國公司亦不在條例的管轄範圍以內。
  2. 本案缺乏證據顯示該等搜尋資料結果連結的内容不準確,上訴人亦沒有履行舉證責任,提供足夠表面證據證明該跨國公司就此違反條例任何規定。
  3. 條例下並沒有被遺忘權,所以沒有刪除或保留在連結中發佈的個人資料是有合理理據支持。經該等連結發表有關上訴人被拘捕的資料是作傳媒報導之用,當中並無涉及不合法的權益。
  4. 上訴人的個人聲譽不在私隱公署的管轄範圍内。

上訴人不滿私隱專員的決定,遂向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委員會認同私隱專員不繼續處理上訴人的投訴的決定,委員會所持的理據如下:-

  1. 條例的屬地範圍及管轄權只覆蓋有在香港或從香港控制有關個人資料的運作業務的資料使用者。
  2. 條例對資料使用者的適用性取決於對有關個人資料的「控制」,亦符合條例第(2)(1)條「資料使用者」的定義,從而去斷定條例所涉及的地域範圍。
  3. 該跨國公司提供的所有互聯網搜尋器服務的有關業務均在香港以外進行,而操作系統和伺服器等都設置在香港境外,同時亦沒有證據顯示該跨國公司有從香港「控制」任何個人資料。該跨國公司因此不屬於條例下定義的「資料使用者」。

就此,委員會確認私隱專員的決定並認為由於條例沒有域外管轄權,本上訴足以被駁回。委員會亦在判決中提出附帶意見,認為就上訴人指稱保障資料第2原則(個人資料的保留期間)及條例第26條(刪除不再需要的個人資料)的相聯關係不能被解讀為在條例下賦予獨立的「被遺忘權」。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委員會確認私隱專員的決定,駁回本上訴。

上載日期:2020年11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