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訴案件第 4/2019 號)
出版商將一宗民事上訴案件的判案書輯錄在法律彙報 —出版商與司法機構就刊登彙報案件有通訊往來 — 上訴案件的申請人向司法機構要求查閱有關通訊往來文件 — 司法機構拒絕查閱資料要求 — 判案書任何一方的身分不是通訊往來文件的重要資訊 — 申請人的身分不是通訊往來文件的任何部分 — 通訊往來文件不載有申請人的個人資料
聆訊委員會成員:
彭耀鴻先生 (主席)
陳詠琪女士 (委員)
錢丞海先生 (委員)
裁決理由書日期 : 2020年1月2日
案情
上訴人就一宗民事案件向法院提出上訴。X公司 (“出版商”) 其後將有關民事上訴案件的判案書輯錄在官方的法律彙報。在發行法律彙報前,出版商會向判案的有關法官提交一份草稿,以便可在印刷前更改任何錯誤。上訴人不滿有關判案書被輯錄在法律彙報,於是向司法機構投訴,並就出版商在刊登有關彙報案件過程中與司法機構通訊往來的文件,向司法機構提出查閱資料要求。司法機構拒絕遵從有關要求。上訴人遂向私隱專員作出投訴。
私隱專員的決定
私隱專員經調查後,認為上訴人要求的資料,不構成收集上訴人的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因此決定拒絕處理上訴人的投訴。
上訴人不滿私隱專員的決定,故向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委員會就以下原因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委員會駁回本上訴。
上載日期:2020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