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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管轄範圍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19A01

(行政上訴案件第 4/2019 號)

出版商將一宗民事上訴案件的判案書輯錄在法律彙報 —出版商與司法機構就刊登彙報案件有通訊往來 — 上訴案件的申請人向司法機構要求查閱有關通訊往來文件 — 司法機構拒絕查閱資料要求 — 判案書任何一方的身分不是通訊往來文件的重要資訊 — 申請人的身分不是通訊往來文件的任何部分 — 通訊往來文件不載有申請人的個人資料

聆訊委員會成員:
彭耀鴻先生 (主席)
陳詠琪女士 (委員)
錢丞海先生 (委員)

裁決理由書日期 : 2020年1月2日

案情

上訴人就一宗民事案件向法院提出上訴。X公司 (“出版商”) 其後將有關民事上訴案件的判案書輯錄在官方的法律彙報。在發行法律彙報前,出版商會向判案的有關法官提交一份草稿,以便可在印刷前更改任何錯誤。上訴人不滿有關判案書被輯錄在法律彙報,於是向司法機構投訴,並就出版商在刊登有關彙報案件過程中與司法機構通訊往來的文件,向司法機構提出查閱資料要求。司法機構拒絕遵從有關要求。上訴人遂向私隱專員作出投訴。

私隱專員的決定

私隱專員經調查後,認為上訴人要求的資料,不構成收集上訴人的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因此決定拒絕處理上訴人的投訴。

上訴人不滿私隱專員的決定,故向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委員會就以下原因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

  1. 資料當事人的身分並非收集資料的一項重要資訊
    • 法律彙報純粹是法庭的判案書加上撮述該判案書的「案件摘錄」。「案件摘錄」僅是撮述在判案書列出的事實、爭議點及法庭的決定,並由法律彙報的編輯撰寫。
    • 出版商與有關法官之間就將彙報判案書的通訊往來文件,並非以個人身分為一項重要的資訊。然而,有關的通訊往來文件是以相關的撮要(即「案件摘錄」)是否正確與否為重要資訊。
    • 判案書任何一方的身分在通訊往來文件,並非一項重要資訊。
  2. 資料當事人並非有權獲取每份提述他/她的文件
    • 有關的通訊往來文件很大可能會有上訴人的提述,以識別有關案件及判案書。
    • 即使有關的通訊往來文件提述上訴人,由於上訴人的身分並非該通訊往來文件的任何部分,該通訊往來文件因此並非載有上訴人的個人資料。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委員會駁回本上訴。

上載日期:2020年3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