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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管轄範圍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18A03

(行政上訴案件第 19/2018 號)

不能在指定期間内依從查閱資料要求 — 消防處有否在指定期間屆滿前在他能依從要求的範圍内依從查閱資料要求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19(1)及(2)條 — 嚴格的規定 — 委員會可重審案件

聆訊委員會成員:
彭耀鴻先生資深大律師 (主席)
張達昌先生 (委員)
李慕潔女士 (委員)

裁決理由書日期 : 2019年6月20日

案情

上訴人為消防處的高級隊長。上訴人在2018年5月28日向消防處提出查閲資料要求。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第19(1)條,消防處須在收到查閲資料要求後的40日内(即2018年7月7日或之前)(“該期間”)依從查閲資料要求。在2018年7月5日,消防處通知上訴人,由於有關查閲資料要求牽涉大量文件,其將於2018年7月27日前回覆上訴人。

上訴人在2018年7月9日向私隱專員投訴消防處沒有在該期間内向他提供任何文件,違反條例第19(2)條。

消防處在2018年7月18日(即在收到查閲資料要求後的第51日), 通知上訴人有關文件經刪除其他人士的資料後可供查閲。上訴人在2018年8月2日就他的查閲資料要求,取得合共161頁經編輯的文件。

私隱專員的決定

私隱專員經調查後, 認爲消防處並無拖延處理上訴人的查閲資料要求,而消防處對相關文件所作出的編輯亦是有充分理由支持的。因此,私隱專員認為毋須繼續處理上訴人的投訴。

上訴人不滿私隱專員的決定,故向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委員會認爲私隱專員未有就上訴人真正的投訴 - 即消防處在該期間内,沒有向上訴人提供任何一頁的文件,是否違反條例第19(2)條的規定 - 作出調查。

委員會認爲條例第19(2)條的規定是嚴格的規定,消防處在該期間屆滿前,必須在他能依從要求的範圍内(而非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内),依從上訴人的查閱資料要求。除非消防處在該期間屆滿前,不能提供任何文件,否則可能已違反條例第19(2)條的規定。

由於委員會可以重審案件的是非曲直,委員會考慮到撇除可能違反上述條例的規定,消防處已在該期間内,向上訴人通知及解釋其不能在該期間内提供有關文件,並在該期間屆滿後的第11日依從上訴人的查閱資料要求,沒有構成重大的延誤或對上訴人造成任何重大損害,加上進一步調查上訴人的個案不能進一步取得與條例相關的有用資料,故拒絕將上訴人的個案發還私隱專員作進一步調查或作出其他命令。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委員會駁回本上訴。

上載日期:2019年8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