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專員有責任舉報犯罪
一位匿名人士透過電郵向本署表示有店舖於門外張貼了數張他於該店舖內盜竊的照片,要求本署跟進。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第37(1)(b)(ii)、39(1)(b)及39(1)(c)條,本署所能處理的必須是具名的、且能被核實身份的投訴人作出的投訴,故此該人士不能在不提供身份的情況下要求本署處理他的個案。
然而,條例第46(2)(c)條賦權專員或任何訂明人員向他認為適當的有關當局報告任何罪行的證據,故此,假如該人士決定向本署提供其身份以投訴該店舖的話,本署在考慮該店舖如此張貼該人士的照片會否構成違反條例規定的同時,亦會將該人士涉犯盜竊罪一事轉介警方跟進。
本署在嚴正執行條例的同時,亦不會姑息或縱容其他罪行。條例及本署不應被不法之徒用作掩飾自己罪行的手段。
(上載日期:201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