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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管轄範圍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11A16

法官是否資料使用者,以及其行為是否在履行司法職能

法官是否資料使用者,以及其行為是否在履行司法職能(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案件第57/2011號)

投訴內容

投訴人是一宗刑事案件的一方,他就該刑事案件投訴法庭(尤指其該名法官)下述事宜:

1 不合法地將投訴人的新證據(兩名醫護辯方證人及當值律師的誓章)摒除於法庭文件檔案之外;

2 以不合法或不公平方式從裁判法院取得聆訊過程的謄本;

3 沒有告知投訴人他就錄音記錄或謄本所提出的兩項查閱資料要求被拒絕的原因;及

4 沒有回應投訴人的改正資料要求,改正該法官的判詞內錯誤的聆訊日期。

私隱專員的調查結果

私隱專員認為,該法官是在履行其司法職能時作出投訴人指稱的作為。他認為司法制度是受《基本法》第80至96條保護,而條例的立法原意是,條例的應用不應妨礙法官履行其司法職能。因此,有關投訴是在私隱專員的管轄範圍之外,私隱專員因而決定不調查該投訴。

上訴

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該法官在協助準備法庭文件檔案時,並不是履行其司法職能。但有其他理由證明私隱專員的決定是合理的,例如條例的立法意圖是為令私隱專員不干預司法程序。行政上訴委員會亦認為該法官不是資料使用者;保管法庭記錄的人是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決定是否發放文件及如何收費,並不是該法官的司法職能。如何回應該查閱資料要求是司法常務官的行政決定。該法官的書記可以簡單地發出更正公告,以修訂錯誤的聆訊日期。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被駁回。

上載日期:2014年1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