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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管轄範圍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09A02

就沒有任何理據或證據支持的投訴,私隱專員可決定不進行調查。

投訴人聲稱被政府及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監視,但未有提出實質證據以支持其指稱 - 專員可否拒絕繼續調查 - 舉證責任 - 條例第39(2)(d)條

投訴內容

投訴人聲稱她自2006年開始一直被香港政府及四間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等機構所監視,而在幕後指使及操控整個監視行為的人是香港某商人。她指出無論在街上或家裏,她完全被某商人所指使的人監察。在她每一份工的工作地點她均感到受人嘲笑及戲弄,周圍的人像是被人收買了,他們刻意地對她騷擾,使她無法安心工作。在街上有警員跟她,在家裏她的電腦常被人入侵,經互聯網進行監視她。她向各處投訴,警察落了案,並不作進一步調查。她亦曾往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辦事處投訴,該辦事處亦沒有受理她的案件。投訴人向私隱專員作出投訴。

私隱專員的決定

私隱專員仔細審閱投訴人所提供的所有資料,認為投訴人所作出的指稱,純粹基於個人的懷疑及主觀的感覺,並沒有實質證據支持。投訴人無法向私隱專員合理地指出香港政府、以及涉案的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是如何違反條例的規定、是那—項屬於投訴人的個人資料私隱被侵犯以及如何被侵犯。在考慮到投訴人未能提出實質的證據來支持她的指稱,私隱專員遂根據條例第39(2)(d) 條拒絕進行調查。投訴人不滿私隱專員的決定,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投訴人在聆訊中指出所有的監視行為,都是由某商人一手策劃及造成。行政上訴委員會為了對事件作進一步了解,曾問投訴人一系列問題,但她無法清楚向行政上訴委員會解釋,亦沒有提出令行政上訴委員會信納的理由。

投訴人完全拿不出一些證據或可參考的資料來讓行政上訴委員會研究及理解她的指稱。行政上訴委員會無法信納她所說被騷擾及監察的事情。

投訴人說某商人指使他人迫害她,這是非常嚴重罪行的指控。但她拿不出任何證據或實質資料來支持她的指控。行政上訴委員會在作出客觀分析後,所得到的是她主觀的感覺,並無實質資料支持她說被人迫害的假設。

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整件事的關鍵問題是投訴人無理由地相信某商人是在幕後指使侵犯她的私隱。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她這項投訴無論是理據或證據方面並沒有任何依據,私隱專員很難作任何的調查。行政上訴委員會信納專員的看法,根據私隱條例第39(2)(d)條,調查或進一步調查是不可能及不必要的。

行政上訴委員會亦拒絕某互聯網服務供應商要求投訴人支付訟費的申請。行政上訴委員會指出祇容許在符合《行政上訴委員條例》第22條的條件下才可下令上訴人繳付訟費。該條例第22(1)(a)條訂明"只有委員會確信上訴人以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的方式處理案件時,委員會才可……判上訴人付訟費及費用……"

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投訴人很認真地進行訴訟,雖然行政上訴委員會不同意她的看法,認為這些都是無可能發生的事,但投訴人深信自己所感受的是事實,行政上訴委員會不認為她是無理取鬧。行政上訴委員會的裁決認為她所說的事情均是瑣屑的事,但以她來看這些事都是很嚴重,關乎她人身安全的問題。而法例是防止一些無故取鬧,故意鬧事的人,投訴人並不屬於此類,她因惘想而進行此訴訟,行政上訴委員會不應下太嚴苛的命令使市民有所恐懼而不行使法律賦予上訴的權利。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被駁回。

上載日期:201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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