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訴委員會不會處理司法行為失當,亦不會處理司法人員違反自然公義原則,或有關非司法人員或私隱專員公署人員疏忽職守或嚴重行政失當的投訴。在司法程序中所收集及持有的個人資料不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的管轄範圍內,因此不能經行使條例下的查閱資料權利而獲提供該些資料。
投訴人投訴數名司法機構的職員 - 提出查閱資料要求,要求司法機構提供不同文件 - 拒絕依從查閱資料要求 - 司法文件 - 所要求的文件不存在或不能取得或沒有包含個人資料 - 專員不進行調查的酌情權 - 條例第18(1)(b)條及第39條
投訴內容
投訴人是某審裁處法律程序中的申索人,並對數名司法機構的職員作出投訴。她透過查閱資料要求,要求司法機構提供不同文件,包括:
(i) 職員就她的指控作出的證人口供;
(ii) 記錄她口頭投訴某職員的投訴報告;
(iii)審裁處聆訊的謄本;
(iv) 調查報告;
(v) 對被投訴職員的跟進及紀律處分記錄;及
(vi) 司法機構的投訴處理程序。
她除獲提供一份投訴處理程序的副本外,她的查閱資料要求被拒。司法機構拒絕依從該查閱資料要求,理由是有關文件並不存在、有關文件屬司法文件,或有關文件並無載有投訴人的個人資料。投訴人向私隱專員提出投訴。
私隱專員的調查結果
私隱專員接納司法機構拒絕依從該查閱資料要求的理據。他認為某些投訴人所要求的資料在投訴人提出查閱資料要求時並不存在、並無載有投訴人的個人資料,或屬於法庭案件的一部份,因此不受條例管轄。私隱專員因此憑藉條例第39條決定不對該投訴進行調查。
上訴
投訴人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辯稱即使有關資料在她提出查閱資料要求時並不存在,有關方面在擬備資料後40日內亦應向她提供該等資料。她亦辯稱,私隱專員應進行調查,查看她要求的報告是否已編纂好;私隱專員亦應告訴她獲取條例不適用的文件的正確途徑。
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他們不會處理司法上的行為失當,亦不會處理司法人員違反自然公義原則,或有關非司法人員或私隱專員公署人員疏忽職守或嚴重行為失當的投訴。委員會認為私隱專員沒有責任對每宗投訴進行調查,私隱專員享有廣泛的酌情權,可以憑藉第39(2)(d)條,對投訴不進行調查。
關於第18(1)(b)條下的責任,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司法機構沒有違反條例第18條的規定。判決列明,如資料使用者不持有所要求的資料,他不須依從該要求。如他不持有該等資料,要求他作出不可能的事,是十分荒謬的。行政上訴委員會表示,條例沒有規定資料使用者須找出所要求資料是否存在,或資料存在的話,要取得該等資料以依從查閱資料要求。根據事實情況,私隱專員是可以作出下述結論的:
(i) 司法機構並不持有有關文件;
(ii) 投訴人的查閱資料要求並無包括她申請覆檢審裁處決定的記錄;
(iii) 有關記錄屬審裁處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因此不受條例管轄;
(iv) 審裁處的聆訊謄本屬法庭程序的一部分,可以根據審裁處的程序查閱,條例第18條並不適用;及
(v) 投訴處理程序的文件並不載有任何個人資料,遑論載有投訴人作為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被駁回。
上載日期:200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