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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管轄範圍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06A08

訂定的訂明表格內所載的醫學意見是否準確是超越私隱專員的職責範圍

投訴在事件發生後兩年多才作出,卻沒有充分理由解釋延遲的原因 - 醫護人員為治療目的而收集病人的醫療記錄並不屬於非法或不公平地收集資料,也沒有違反任何保障資料原則 - 決定《精神健康條例》訂定的訂明表格內所載的醫學意見是否準確是超越私隱專員的職責範圍 - 無需調查 - 保障資料第2(1)原則、第39 (1)(a)及39(2)(d)條

投訴內容

投訴人於2002年8月10日入院。她向私隱專員投訴醫院的醫生在沒有她的同意下向其他醫院收集她的醫療記錄。根據這些醫療記錄,醫生在《精神健康條例》第35A(1)條訂定的訂明表格1、2及3中說明她患有精神病,因此向區域法院申請拘留她。法院發出命令,把投訴人拘留在精神病院。投訴人亦向私隱專員投訴該等醫療報告記載有關她的精神狀況的資料是錯誤的,違反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的保障資料第2(1)原則,她聲稱她從來沒有患過任何精神病。

私隱專員的決定

私隱專員拒絕進行全面調查,主要的理由有兩個。第一,如投訴人在超過緊接私隱專員收到投訴當日之前的兩年的時間內,已實際知悉被投訴的作為,私隱專員有權依據第39(1)(a)條不進行調查。在本個案,投訴人在事件發生後約三年八個月才作出投訴。投訴人沒有證據證明她不知道投訴的理據,亦沒有提供延遲的原因。第二,私隱專員認為醫生在該等表格上所作的聲明屬於醫學意見,他不宜對醫護專業人員的意見的準確性或其他方面作出評論。私隱專員因此認為根據條例第39(1)(a)及39(2)(d)條,無需進行任何調查。投訴人不滿意私隱專員的決定,於是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私隱專員有酌情權決定是否對已失時效的投訴進行調查。委員會認為除非有充分理據證明私隱專員錯誤地行使其酌情權,否則不應急於干預私隱專員履行其法定職責。即使上訴人如聲稱般被迫拘留在精神病院,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投訴人沒有解釋為何她在2005年初從精神病院出來後沒有向私隱專員作出投訴,而拖延至2006年4月才作出投訴。行政上訴委員會贊同私隱專員的看法,認為投訴人在本個案中並沒有充分解釋延遲投訴的理由。

私隱專員認為他不宜決定該等表格內關於投訴人精神狀況的意見是否準確,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此舉沒有錯。行政上訴委員會亦認為醫院的醫生索取投訴人的醫療記錄根本上沒有不對。醫療人員為治療病人而收集其醫療記錄並不屬於非法或不公平地收集資料,也沒有違反條例中任何保障資料原則。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被駁回。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