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內容
投訴人是一宗工傷索償案中的申索人,他指其代表律師在處理他的索償過程中盜取他的賠償金、妨礙司法公正、偽造支票及誓章等。故向私隱專員作出投訴。
私隱專員的決定
私隱專員認為投訴人所投訴的事項主要牽涉律師的專業操守及詐騙罪行。縱使個案當中涉及使用投訴人的個人資料,但律師的專業操守及刑事罪行本身,應分別屬於香港律師會及警方的職權範圍,私隱專員不適合對此等事項作出跟進。因此私隱專員決定根據條例第39(2)(d)條拒絕進行調查。投訴人不滿私隱專員的決定,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上訴聆訊期間,投訴人指他不獲告知有關律師行一位職員破產的消息。投訴人認為這是他的個人資料,不應被隱瞞。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投訴人所投訴的事項涉及的是有關律師的專業操守和刑事罪行,兩者均不屬於私隱專員的職權範圍。另外,隱瞞資料的行為並不屬違反條例的行為或作為,故私隱專員不會也不能按照條例進行調查。
委員會認為私隱專員不對投訴進行調查的決定不是不正確的。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被撤銷。
上載日期:2009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