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人對一間機構處理其個人資料的事宜作出四宗投訴。私隱專員決定有關投訴一概不予處理。行政上訴委員會駁回所有上訴,並在其中一宗上訴判私隱專員獲得訟費,理由是該上訴以無理取鬧及瑣碎無聊的方式提出。
第一宗投訴個案(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案件第5/2011號)
投訴人是視障人士,曾參加某機構提供的一些活動。投訴人聲稱他不獲告知該機構在大廈內安裝了監察攝錄機(投訴A)。投訴人亦指稱受該機構的職員襲擊。這事件被錄影,並向為調查這事件而成立的特別委員會播放。投訴人投訴委員會成員未經他的同意而觀看有關錄影(投訴B)。投訴人亦投訴該機構沒有取得他的同意而錄影他所參加的其他活動(投訴C)。
私隱專員的調查結果
關於投訴A,私隱專員認為安裝監察攝錄機不是為了收集投訴人的個人資料,而是為了保安目的。東周刊一案(註)確立,沒有收集個人資料便不涉及保障資料原則。至於投訴B,私隱專員認為沒有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關於投訴C,私隱專員得悉投訴人曾簽署同意書,同意在該機構主辦的活動中被攝錄。
上訴
關於投訴A,行政上訴委員會確認私隱專員的決定,認同此案不涉及收集個人資料,因此無需就該投訴進行調查。另一方面,行政上訴委員會亦得悉該機構已採取補救措施,通知該大廈的使用者大廈裝有監察攝錄機。該大廈的使用者從未遭受任何損失,尤其是投訴人在2010年12月及2011年1月兩次到訪該處時已得知有關安裝。至於投訴B,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有關錄影的原本目的是記錄糾紛的實情。投訴人曾口頭要求該機構觀看有關錄影,以調查事件。由於原本的收集目的與其後的使用是直接有關,因此不需要投訴人的訂明同意。無論如何,投訴人已給予其訂明同意。關於投訴C,由於該機構已承諾日後會在每次錄影活動徵求個別人士的同意,因此私隱專員不作進一步調查是正確的。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被駁回。
第二宗投訴個案(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案件第44/2011號)
投訴人投訴該機構在依從其查閱資料要求時,逾期提供有關錄影片段(投訴D)。投訴人亦投訴該機構的職員披露他的醫生紙(投訴E)。
私隱專員的調查結果
關於投訴D,該機構在提供有關資料時延遲多時。該機構解釋這是因為隱藏錄影片段中其他人士的身份的工序需時。該機構承諾日後如要編輯同類性質的片段,會尋求專業協助,以符合法定的40日規定。至於投訴E,私隱專員信納該機構的職員沒有披露投訴人的醫生紙,因此沒有違反條例的規定,而即使有,有關違反亦算輕微。
上訴
行政上訴委員會裁定私隱專員拒絕調查這兩宗投訴是正確的。關於投訴D,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私隱專員的《處理投訴政策》B部(g) 段及D部適用,即基於公署的調解,被投訴者已採取補救行動,調查不能夠為個案取得更佳的結果,也沒有理由發出執行通知。至於投訴E,行政上訴委員會裁定《處理投訴政策》B部的(a)、(d)及 (g)段適用:
(a) 認為投訴所涉及的作為是微不足道的,如該作為只對投訴人造成輕微的損害或不便;
(d) 公署進行初步查詢後發現無違反條例任何規定的表面證據;
(g) 公署已就有關個案進行調停,或被投訴者已採取糾正措施,致令公署認為就個案進行調查,亦不能合理地預計可帶來更滿意的結果 。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被駁回。
第三宗投訴個案(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案件第45/2011號)
投訴人投訴該機構沒有提供2009年12月9日及15日兩次會議的錄影,以致未能依從其查閱資料要求(投訴F)。他又投訴該機構只提供於2009年9月4日舉行的另一次會議的錄音謄本,而不是現場錄影(投訴G)。
私隱專員的調查結果
關於投訴F,私隱專員根據案情信納2009年12月9日及15日兩次會議並無攝錄。至於投訴G,在私隱專員介入後,該機構已按要求提供2009年9月4日會議的現場錄影片段。
上訴
關於投訴F,行政上訴委員會裁定沒有證據證明有違反條例規定的情況。行政上訴委員會亦認為,由於投訴人自己保留了該兩次會議的錄音,不能查閱該機構的錄影片段(假如有),亦不會對投訴人造成任何損害或不便。至於投訴G,行政上訴委員會同意調查不會帶來更好的結果,發出執行通知是無意義的。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被駁回。
第四宗投訴個案(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案件第60/2011號)
投訴人作出投訴H 及J,這與投訴B及E是相同的。投訴人亦投訴該機構向他收取港幣20元以提供載有該會議錄影片段的光碟(投訴I)。
私隱專員的調查結果
關於投訴I,私隱專員根據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案件第37/2009號的裁決,認為為依從查閱資料要求而收取的費用,對依從要求來說應該是直接有關和必需的。因此,私隱專員裁定20元的費用符合有關規定,而且數額合理。至於投訴H 及J, 這兩宗投訴與投訴B及E相同,私隱專員已決定不作進一步調查。
上訴
關於投訴I,行政上訴委員會同意20元是合理的數額。至於投訴H 及J,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這兩宗投訴無理取鬧,因為私隱專員已處理過相同的投訴。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投訴H 及J是毫無理據的,投訴人沒有合理理據作出這些投訴。此外,在考慮到整體情況及投訴人在四次上訴聆訊中多次作出言貶斥該機構及其職員的態度,行政上訴委員會總結認為投訴H 及J並不是真誠作出的。行政上訴委員會裁定,私隱專員拒絕跟進該三宗投訴是正確的。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被駁回。行政上訴委員會總結認為該上訴以無理取鬧及瑣碎無聊的方式提出,依據《行政上訴委員會條例》第22(1)條命令投訴人支付上訴訟費。
註: Eastweek Publisher Limited & Another v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2000] 2 HKLRD 83
上載日期:201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