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登記
查詢事項
查詢者詢問屋苑保安員能否記錄訪客的完整身份證號碼及姓名。
公署的回覆
資料使用者在收集個人資料時,須遵守條例附表1的保障資料第1原則的規定。資料使用者須為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的合法目的收集個人資料;收集的資料對該目的是必須及足夠的,但不超乎適度;而收集的方法應該是合法和公平的。
就身份證號碼的收集,資料使用者(包括物業管理團體)亦應遵守公署發出的《身份證號碼及其他身份代號實務守則》(守則)的相關規定。除獲法律授權外,資料使用者不能強制要求任何人提供身份證號碼。守則第2.3段述明資料使用者可在何種情況下收集身份證號碼。舉例而言,當資料使用者無法監察訪客進入處所後的活動情況時,可以根據守則的規定,在處所入口處記錄訪客的身份證號碼。不過,依據守則第2.2段,資料使用者須在可行的情況下,讓訪客選用其他侵犯私隱程度較低的方法,以代替提供身份證號碼。
守則無就資料使用者收集部分及/或完整的身份證號碼作進一步界定。假如資料使用者是按照守則訂明的情況收集身份證號碼,便可收集資料當事人的完整身份證號碼,反之則不應收集身份證號碼的任何部分。
上載日期:202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