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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副本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18C04

收集超乎適度的個人資料作汽車保險報價用途 — 保障資料第1原則

投訴內容

投訴人有意透過一間車行購買汽車保險,遂向車行索取保險報價資料。車行要求投訴人填寫投保表格及提供身份證明文件,並解釋這是保險公司的規定。投訴人不滿車行及保險公司為報價目的而收集過多的個人資料。

車行向公署表示,作為保險中介人,他們一貫依照保險公司的指示向保險客戶收集資料。保險公司則向公署解釋,他們只要求索取初步報價的客戶,提供與受保汽車有關的基本資料。保險公司相信,事件源於作為中介人的車行,誤以為索取初步報價的要求,亦如同正式投保般處理。

結果

公署認為,投訴人純粹查詢報價而非正式投保,保險公司實在無需要要求投訴人填寫投保表格及提供身份證明文件。雖然保險公司將事件歸咎於車行未有按既定政策行事,惟作為主事人,對於車行在本案中的行為,保險公司亦責無旁貸。

經公署介入後,保險公司承諾與車行加強溝通,並向車行職員提供定期培訓,確保車行職員清楚知悉保險公司的政策,並有效地處理報價查詢。另外,車行亦確認已向保險公司澄清有關政策,並獲保險公司提供書面指引,供處理報價查詢的前線職員遵從。

借鑑

在商業世界,中介服務提供者擔任機構與客戶之間的橋樑,能促成交易及帶來商機。作為中介,往往需要代表機構處理客戶個人資料,假如中介在處理客戶個人資料時出錯,委託該中介執行有關工作的機構作為主事人,亦須對該中介的疏忽負上責任。

在本案中,保險公司明顯未有適時採取措施,向車行發出明確的資料收集指引,亦沒有有效監察指引的執行情況,以致車行過早向詢問報價的客戶收集個人資料,此舉並無必要。

所有委託中介代為處理客戶個人資料的機構,應以此案為鑑。機構應制訂完善的監察制度,確保中介在個人資料方面的行事方式,符合機構本身的私隱政策。否則,中介的疏忽或會間接影響機構經營多時的商譽。

上載日期:2020年8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