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過度收集家長的香港身份證副本 — 保障資料第1(1)原則
投訴內容
投訴人為其子報讀一間幼稚園。該幼稚園除申請表格外,還要求投訴人提供她的身份證副本。投訴人質疑該幼稚園收集其香港身份證副本的目的。
該幼稚園向私隱專員解釋,香港身份證副本是用來核實遞交申請的家長或監護人與申請人(學童)的關係,以及方便該幼稚園向申請人的家長或監護人發出 「學生接送證」。
結果
鑑於香港身份證號碼屬敏感的個人資料,任何資料使用者都不應在缺乏真正需要或理據的情況下,輕率地收集香港身份證副本。
純粹為了確認申請人與家長或監護人的關係,該幼稚園可以在家長或監護人親身遞交申請或出席面試時,要求對方出示香港身份證,然後將申請人的出世紙或其他法律文件上所列的父或母或監護人的姓名進行核對。該幼稚園亦可根據核對後的結果,向學生的父母或監護人發出「學生接送證」。此外,如該幼稚園對前來接送學生的人士的身份有懷疑,該幼稚園可要求該人士出示身份證,然後與其紀錄進行核對。
私隱專員認為收集家長或監護人的香港身份證副本屬超乎適度,違反了保障資料第1(1)原則。
最終,該幼稚園同意停止收集申請人家長或監護人的香港身份證副本,以及銷毀早前收集得的家長的香港身份證副本。
(上載日期:201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