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人向旅行社要求退回團費及相關費用。旅行社在處理有關手續時要求投訴人簽署收據及提供他的香港身份證副本。旅行社的理據是身份證副本可證實確已向正確的人士退還現金。公署在調查後發覺旅行社並無理由在有關情況下收集身份證副本。首先,投訴人親身要求退款,旅行社只須要求他出示身份證,將身份證上的資料與本身所持有的旅行團資料核對,便可證實投訴人的身份。其次,即使投訴人未能出示旅行團的收據正本,旅行社亦可用支票退款,支票的抬頭人為其記錄中訂購旅行團的人士。在此個案的情況下,收集投訴人的身份證副本屬收集超乎適度的個人資料,有違保障資料第1(1)原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