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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僱傭事宜 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01A11

家傭僱主指控僱傭服務公司向他妻子的朋友披露他的個人資料

行政上訴委員會根據《行政上訴條例》第22(1)條懲處上訴人,判令他須繳付訟費,因上訴人以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的態度處理他的個案。

家傭的僱主指控僱傭服務公司向他妻子的朋友披露他的個人資料 — 投訴人拒絕提供該朋友的獨立佐證證據 — 個案因缺乏表面證據而不成立 — 保障資料第3原則。

投訴內容

投訴人透過家傭服務公司聘請了一名家傭。在安排家傭受僱的過程中,該公司保存了載有投訴人的個人資料的檔案,包括他的身份證副本及入息證明。其後,當投訴人妻子的朋友到該僱傭公司聘請家傭時,該公司被指向該名朋友出示他的檔案。投訴人投訴該公司未經他的同意披露了他的個人資料。

私隱專員的決定

家傭服務公司反駁投訴人的指稱,聲稱只是向該名朋友展示投訴人家傭的履歷。在跟進投訴時,私隱專員認為必須取得該名朋友的證據,因他知悉整件事件的真相。不過,在多番要求下,投訴人仍拒絕提供該名朋友的聯絡資料。在缺乏佐證的情況下,私隱專員通知投訴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第39條,不會對有關個案作進一步調查。

上訴

投訴人不滿有關決定,並且向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他的論點是他的妻子曾就該事致電該家傭服務公司,該公司的負責人承認犯錯並向他妻子道歉。投訴人認為該公司既然承認錯誤,便已構成足夠證據。他堅持即使沒有他妻子的朋友的證供,私隱專員在此個案中亦應作出對他有利的決定。

經聆訊後,行政上訴委員會裁定私隱專員行使條例第39(2)(d)條下的權力終結此個案是適當的,因為當被投訴一方反駁及在無實質證據支持投訴人的指稱下,私隱專員無法得出一個合理、公平及公正的結論。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該名朋友的證供(或缺乏證供)是非常重要,亦是本案的關鍵。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行政上訴委員會維持私隱專員的決定及駁回上訴。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投訴人以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的態度處理此個案,以及如不判令他繳付訟費,則不公正持平。所以,行政上訴委員會根據《行政上訴條例》第22(1)條將訟費判給私隱專員。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