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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收取欠帳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1999A01

帳戶結束後仍保留舊客戶的個人資料

行政上訴委員會維持私隱專員的決定,裁定有關電訊公司已採取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措施,以確保用戶資料的準確性,以及為追收欠債而將用戶的資料送交追收欠債公司的做法並無改變資料的用途。至於在用戶的帳戶結束後將舊用戶的個人資料保留180日的做法亦屬恰當。

投訴人要求終止電話帳戶 ---- 服務提供者繼續視有關帳戶為有效帳戶 ---- 將資料送交收帳公司 ----保留有關用戶的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的保障資料第2(1)、2(2)及3原則

投訴內容

投訴人在投訴中指稱雖然他已透過電訊公司(下稱「該公司」)的熱線服務要求終止他的流動電話帳戶及他已清繳全部費用,但該公司卻無在記錄中清楚顯示有關情況。故此,該公司錯誤地委託收債公司向他追討欠帳。此外,投訴人亦指稱該公司在他的帳戶終結9個月後仍繼續保留他的記錄。上述事件被指違反條例的保障資料第2(1)(a)原則(關於資料的準確性)、第3原則(關於資料的使用)及第2(2)原則(關於資料的保留期間)。

私隱專員的決定

私隱專員在調查後並無發現任何證據,足以證實投訴人確有在他聲稱的日子,以口頭方式要求終止服務。雖然該公司其後豁免爭議期間的服務費,但證據顯示在終止服務日期前確有一筆未清繳的欠帳。有鑑於此,該公司有理由將欠帳資料送交追討欠款公司採取收數行動。至於保留期間,該公司解釋按照它的政策,該公司在停止提供服務後會繼續保留用戶的資料180日,以便日後為用戶重開服務。私隱公署發覺有關保留期間由實際終止服務起計並未超過上述180日。私隱專員認為無違反條例的規定。投訴人不滿有關調查結果,於是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行政上訴委員會對涉及條例條文的問題作出處理。關於投訴人的個人資料的準確性問題,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保障資料第2(1)(a)原則無規定資料使用者必須在任何時間均須確保資料絕對準確。該原則只規定有關資料使用者必須採取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資料是準確的。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在本個案的情況下,該公司已設立一套健全的制度,以接收用戶的終止服務指示,以及根據收到的指示將資料更新,雖然這樣做未必可完全排除犯錯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投訴人無法提供證據顯示他確有如他所指稱,曾口頭給予該公司終止服務指示。基於上文所述各點,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無違反保障資料第2(1)(a)原則。

至於被指改變用途的問題,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該公司只是根據帳戶記錄指示收債公司追討欠帳。縱使該等記錄有錯(但無實質證據),但亦無改變用途,因而無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

關於保留期間的問題,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該公司將舊用戶的資料保留180日的政策是恰當的。此外,在本個案中,即使投訴人在他指稱的日期確有發出終止服務指示(但亦無實質證據),因而資料的實際保留期間已超過180日,行政上訴委員會仍然認為在本個案情況下是可以接受的。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被駁回。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