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發信至客戶已報稱失效的地址 - 保障資料第2(1)原則
投訴內容
投訴人是某保險公司的客戶。投訴人不滿該保險公司在收到其更改地址要求後,仍發信至他已報稱失效的地址以確認其更改地址要求。
結果
該保險公司向公署解釋,該公司在收到客戶更改地址要求後,將確認更改地址要求的信件分別發送至客戶新及舊的地址屬其一貫做法,目的是防止詐騙,以免客戶在不知情下被第三者更改資料。
經公署介入後,該保險公司已修訂上述做法,確認日後在收到客戶更改地址要求後,會以短訊或其他除舊地址以外的聯絡方法向客戶確認其更改地址要求,以取代現時發信至舊地址的做法。此外,該保險公司亦承諾不會再發信至投訴人的舊地址。
借鑑
在本案中,保險公司為了保障客戶,希望對其更改地址要求作出確認,出發點本是良好。然而,將載有客戶個人資料的信件寄往客戶已表明失效的地址,實在有一定風險,亦不符合客戶的合理期望。
今時今日,客戶大多會提供手機號碼、電郵地址等聯絡方法,發信至舊地址已非保險公司向客戶確認其更改地址要求的唯一方法。如保險公司繼續蕭規曹隨,未能與時並進,善用科技保障客戶的個人資料,將難以贏取客戶的信任。
資料使用者應定時審視其保障個人資料的現有措施,在處理個人資料的過程中,應同時從企業及客戶的角度,考慮是否有其他能更有效地保障個人資料,亦同時符合《私隱條例》的做法,以制訂切合時宜的保障個人資料方案。
上載日期:2020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