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不應於發給收款人的通知書上顯示匯款人的住址 ─ 保障資料第3原則
投訴內容
投訴人指示甲銀行將一筆款項電匯至乙銀行的一個帳戶,其後發現乙銀行在發給收款人的電子通知書上顯示其姓名和住址資料。投訴人不滿乙銀行透過該電子通知書向收款人披露其住址,遂向公署作出投訴。
乙銀行向私隱專員解釋,當收到匯款機構(即甲銀行)發出的國際電匯,他們會根據業界慣例,從其中匯款人資料的一欄抽取兩行字加到電子通知書中,以提供足夠資料協助收款的客戶識別匯款人的身份。乙銀行指匯款機構一般會於該欄位的首行輸入匯款人姓名,並於第二行輸入匯款人住址。
結果
根據乙銀行提供的資料,他們在電子通知書上顯示匯款人的姓名及住址的目的,是為了提供足夠資料協助收款的客戶識別匯款人,然而乙銀行似乎並沒有考慮到,收款人可能根本不知悉付款人的住址(即本案中的情況),因此即使乙銀行在電子通知書上顯示有關資料,亦無助收款人識別匯款人,反而令匯款人的住址不必要地披露予收款人。私隱專員認為,在電子通知書上顯示付款人的姓名及戶口資料,已足以達到讓收款人識別匯款人的目的,因此,乙銀行在本案中的作為違反了保障資料第3原則。
經公署介入後,乙銀行同意修訂其電子通知書的格式,修訂後的電子通知書上只會顯示匯款人資料一欄的首行內容,以避免匯款人的住址不必要地披露予收款客戶的情況。
(上載日期:201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