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內容
投訴人欲使用某公眾體育館的儲物箱,場館職員要求他提供身份證號碼。投訴人已在登記使用儲物箱時提供姓名及電話號碼,他質疑是否有必要再收集其身份證號碼。
該體育館向私隱專員解釋,收集儲物箱使用者的身份證號碼,有助體育設施的管理及保安。不過,該體育館並無提供任何有關儲物箱使用者涉嫌犯罪的資料。
結果
私隱專員認為,該體育館不能純粹因為儲物箱使用者可能會犯罪而收集他們的身份證號碼。如儲物箱使用者報失儲物箱鑰匙,識別其身份的最有效方法是要求他們提供登記姓名及電話號碼,以作核實。如該體育館仍對他們的身份有懷疑,亦可要求他們出示附有相片的身份證明文件核對。
私隱專員總結,該體育館收集儲物箱使用者的身份證號碼,違反了保障資料第1(1)原則。私隱專員向該體育館送達執行通知,指令它停止有關做法及銷毀如此收集的所有身份證號碼記錄。該體育館已遵從執行通知的要求。
上載日期:201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