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證券公司的僱員涉嫌將一名客戶的帳戶結單誤發給該公司另一名客戶 - 私隱專員有權不繼續進行進一步調查 - 條例第39(2)(d)條
投訴內容
投訴人是一間證券公司(下稱「該公司」)的客戶。根據投訴人所述,該公司一名職員(下稱「X先生」)指示其下屬(下稱「Y女士」)不當地把投訴人的帳戶結單發給該公司另一名客戶(下稱「第三者」),因而侵犯投訴人的私隱權。他進一步指稱,X先生如此做是因為他們之間較早前曾發生糾紛。
私隱專員的調查結果
私隱專員在初步查詢時,X先生及Y女士均否認投訴人的指稱。私隱專員亦向一份報章的代表查詢,投訴人曾向該報章投訴此事。該代表告訴私隱專員,該公司曾在電話中向他承認誤將投訴人的帳戶結單發給第三者,但該代表並無該次電話談話的記錄。
私隱專員認為投訴人的指稱不能確立。即使投訴人的帳戶結單被發給了第三者,這不是故意的,而且是獨立事件。私隱專員認為進行調查並不會對公眾帶來重大利益。私隱專員依據第39(2)(d)條決定不對該投訴進行進一步調查。投訴人不滿私隱專員的決定,於是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投訴人不能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供該報章代表的聯絡資料,但投訴人同意在不傳召該代表提供證據的情況下進行上訴。其後,投訴人並不繼續以X先故意指示Y女士把他的帳戶結單發給第三者的方式來進行上訴,但堅稱Y女士確實將他的帳戶結單給予第三者,希望該公司澄清Y女士如此做法是否因為她的疏忽所致。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沒有需要就Y女士是否誤將投訴人的帳戶結單發給第三者作出裁決。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即使Y女士確實將投訴人的帳戶結單發給第三者,行政上訴委員會仍然同意私隱專員的評估:對該投訴進行進一步的調查不大可能對公眾帶來重大利益。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私隱專員已根據第39(2)(d)條適當地行使其酌情權。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被駁回。
上載日期:2010年9月